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请求权基础系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物之交 付、所有权移转、支付价金、赔偿道歉等)的法律规范。
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内容分为:
(1)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2)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1、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
法律效力。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同意。”
(2)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相对人为善意且代理人无权代理为基础。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2)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3)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4)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我们从各大新闻媒体网页上看到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的事件,类似的案件比比皆是。如赫赫有名的“南京彭宇案”。一件件活生生的事实,一次次考验人性。扶还是不扶?拗不过良心的,无奈在扶老人前先打开手机录制视频,以“直播”的方式防止被讹诈。真是好人难当,人性最大的恶是消费别人的善。我们人类是个共同体,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当我们遇到摔倒老人的时候,在保证自己不被讹诈的情况下,还是要主动伸出援助之手。那扶摔倒老人和无因管理有什么关系呢?
一、扶老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从此定义可以看出,摔倒的老人是本人,扶老人的叫管理人,相当于是雷锋。构成无因管理需要以下条件:
第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义务则无无因管理的条件。
第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首先这里的他人需为特定人,如果管理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务,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比如大雪过后,甲凌晨三点起床将通往单位的道路都进行了清扫,那么甲与其他同事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因为甲管理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务。是为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其次如果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比如误把别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第三,为他人管理事务。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构成无因管理。因此扶摔倒老人恰恰满足全部要件。
二、管理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债的关系。
(一)管理人的权利
第一,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常要费用及其利息。当然对于一些非常要费用则无权要求返还。
第二,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包含管理人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第三,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不能要报酬,否则不是雷锋。
第四,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的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
(二)管理人的义务
不管则已,管常管好。管不好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个例外情况,比如当管理人为了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对于无因管理所生的损害,除了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老人摔倒了不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如果扶了老人则构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本人应当支付管理人常要费用。不过为了防止被讹诈,也请准备打开摄像头,否则瓜田李下,是非难分,百口难辩。
无因管理制度在公职考试中是频率很高的一个考点,但题目一般较为简单,无外乎考查两点内容,一是给出条件让大家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二是考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下面将详述无因管理制度。山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19山西事业编人才网-山西中公事业单位 http://www.zgsydw.com/shanxisheng/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简单来说,无因管理就是善良的人怀着善良的心做善良的事。
2.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再如教育培训机构给自己的学员上课,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上课是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若不满足本条件,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如张三和小花婚后生下一子,十年后发现孩子生父并非张三,那么张三对孩子一直以来的抚养并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张三本人在养孩子时并不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
(3)为他人管理事务
这是无因管理的第三个条件,确实为他人管理了事物,即“做了善良的事”。
3.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利跟本人请求承担必要的费用和所受损失,但并没有权利要额外的报酬,即没有报酬请求权。
综上,无因管理作为民法上一个比较特别的概念,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好人好事”:善良的人怀着善良的心做善良的事,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以及管理人的两项权利,需要着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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