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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_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1:13:0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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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释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

释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在民法中指的是不知情,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即是善意的第三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举个例子:设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万,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  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抵押权并购买,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抵押权。

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约定丙执行合伙事物,但超过20万元的事务不能单独决定需合伙人一致同意。某日,丙与丁签订25万元的购销合同,没有告知丁自己有权限限制。后甲乙认为赔钱不愿履行合同,以丙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无处分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丁,即为善意第三人,因为它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丙权限的限制,且有理由相信丙作为合伙执行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处分。那么该合同有效,合伙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丁,而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是合伙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意思。 至于丙的行为可以按照合伙内部约定进行追究,这是另外的法律关系。

不的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分析如下:

《担保法》第43条中的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如:张三与李四签定贷款合同,并约定,李四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抵押给张三。后来,李四又将电视机抵押给王五,已签定合同,并且在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那么,当王五,张三都向李四主张取得电视机时,王五可凭借公证对抗第三人张三,优先以电视机受偿。

这就是所谓的“对抗第三人”,是抗辩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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