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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分配方式 共同共有_房产共同共有怎么改成按份共有?怎么样?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9:22:4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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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关于您的问题房产共有要怎么改:这注意要看房子什么性质。第一,如果是民房。那么一栋房子只有一本房产证。如果想按份额共有的话,这就相当于集...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关于您的问题房产共有要怎么改:

这注意要看房子什么性质。

第一,如果是民房。那么一栋房子只有一本房产证。如果想按份额共有的话,这就相当于集体产权。这样的话需要将房子的各个房间进行分配后,再至公证处进行第三方公证,选择好自己的房间号进行公证登记。这样才有法律效力。否则以后谁也说不清楚到底哪个房子是谁的。但是一定要记住切不可私自签合同或立字据。私自交易的并无法律保护,要是发生财产纠纷的话无法说清楚。

第二,如果是商品房住宅。也就是所谓的商品房。我不知道您的房子是什么性质。因为商品房有住宅70年,集体房70年使用权。这两种年限都是70年。但是两种房子的产权不一样。商品房是一人一本房产证。集体户是一栋房所有人共用一本房产证。后者除在中介交易程序走完后,还需要进行公证,类似于农村自建房的性质。

所以,无论是什么产权性质房。建议都要走正规途径进行产权过户或者进行公证。

以上,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

一、产权两个人,在没有明确份额的情况下,默认各占50%,可以把自己的那50%立好遗嘱明确给谁,也可以参加配偶的那50%继承,完成继承后可以和原有的那50%一起立于遗嘱中。 1、夫妻一方去世,没有遗嘱的,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2、遗产范围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夫妻共同的房产,一半房屋产权为遗产,另一半为在世配偶的个人财产; 3、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4、房产以及其他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平均分配,也可以协商遗产分配份额。 二、如果是夫妻婚内财产,假设夫妻双方的父母均已去世,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去世,另一方除过拥有两套房子各一半的所有权外,还可以和独生子女均等继承两套房子各一半的一半。即夫妻在世一方可以拥有两套房子各75%的所有权,独生子女则可以拥有两套房子各25%的所有权。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区分份额的。 第二、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男女平等原则。2.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3. 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4.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5.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首先所有共有人协商一致,约定各共有人具体的房屋份额。然后到公证处公证对房屋收益的拥有比例,办一份析产公证。再拿公证书房管局办理产权证变更手续,去掉侄子的名字,即可。但现在只有省公证处能办理1%和99%的析产公证,市公证处只能办理50%和50%的析产公证。。如果是夫妻间共有财产,不是特别约定为按份共有的话,一般都默认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家庭之间共有财产的管理可以由家庭成员中推举出一人为之,而不必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进行。但是,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是无效的。扩展资料: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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