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6个月还是2年如何理解_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5:28:33 人阅读
导读:根据题目,有两个方案可解决题主的问题。1,因为双方未约定担保形式和期限,因此,依担保法规定应推定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法定的6个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连带担保...

根据题目,有两个方案可解决题主的问题。

1,因为双方未约定担保形式和期限,因此,依担保法规定应推定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法定的6个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未在担保期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不适用中断的规定,本项担保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已免除担保责任。题主能否延长期限,现提供两个方案,如果能顺利办到,担保期限即可延长。

(1)与担保人协商延长担保期限。如果担保人同意的,则担保期限可延长至约定的期限。

(2)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书面催款通知,并注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还款按原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签字,则重新发生担保效为。

一孔之见,引玉之砖。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面对疫情,本来求职就比较困难,又没有了工作,确实挺令人的揪心的。

尤其是还有7年半左右才退休,现在50多岁的年纪,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时候,经济压力不会太小。

至于是要不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给您提几个建议。

1、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好,而且未来的预期收入也比较乐观,那么,建议您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2、如果截止到目前,社会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那么也强烈建议您继续缴纳社保,最起码也要达到15年的缴费要求,这样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领取一份养老金,保证日常的基本生活。

3、如果过往缴纳了失业保险一年以上,这次失业又是非本人意愿的,那么可以办理失业金手续。这样有了一份收入,医疗保险的缴费又可以由失业保险基金负责。在个别地区,保险基金还负责缴纳养老保险。

4、还可以咨询一下所在地的具体政策,看看是否可以享受到4050的社保补贴政策,如果可以,那么一定要继续缴纳社保,有了社保补贴会极大的缓解缴费的压力。

5、如果经济压力很大,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非常困难,那么可以暂时的放一放。在临近退休前,如果实在没有办法,那么可以转成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退休时也可以享受一份养老金,只不过这样做太亏了,不到万不得已真的不建议这样。

约定保证期间能否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在主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时,主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尚不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处于潜在状态,债权人也就无法要求作为从债务人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因此当约定的保质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间同时届满或者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因为债务人在此期间内不可能主张权利,该约定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属于无效约定。

《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 保证期间的确定

1、当事人约定。

2、未约定的或约定无效的为6个月。

3、约定不明的为2年。

依据:担保法26条,担保法解释32条。

担保法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32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保证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应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

2、行使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关规定无特别要求)

依据:担保法26条。

担保法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行使保证权的结果

保证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依据:担保法解释34条。

担保法解释34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四、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依据:担保法解释36条。

担保法解释36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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