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种做法在合规性上有问题。 这个可以看成是两个动作:
1. 合伙企业分利润,利润是分给LP的公司的。这时LP的公司是纳税义务人,需要按照该公司所适用的税率缴纳税款。在缴纳完相关税款以后这部分投资收益成为LP的合法的税后收入,可以进行分配。
2. 将这部分投资收益汇入个人账户应当是看成LP公司将这部分钱给了个人,这个需要有经营实质或者别的什么正当的理由。假设这个个人是LP公司的大股东,那么在没有经营实质的前提下,LP公司将这款项直接打入个人账户则正常情况下,需要该个人就此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而LP公司则因为该支出与公司经营无关,可能被税务局要求不能做税前扣除。 就此分析,上述做法对于各方利益没有什么益处。 如果还有别的什么具体情况,可以再次提问。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净收益是出售时确认的损益类科目合计数;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只是考虑出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
资产负债日,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户,贷记"投资收益"账户,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则按应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账户,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户
2008年5月10日,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230000【(12-0.5)*20000】 应收股利10000【0.5*20000】 投资收益5000【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245000 2008年5月22日,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应收股利10000 2008年12月31日,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市价-成本=20.5-23=2.5万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5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000 2009年2月5日,出售投资收益=卖价-账面成本=26-(23-2.5)=5.5 借:银行存款26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230000 投资收益55000
国家赔偿金计算标准_国家是怎样规定征地的?土地补偿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