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老赖不入刑一切等于零
提问者一定要慎重地描述问题,一定要分清“执行终结”和“执行中止”的区别。
根据问题描述,法院在案件没有执行完毕就对案子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那么必须符合如下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不符合如下情形,那么法院在案件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作出执行终结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同时,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的,那么法院可以适时作出中止本次执行的决定,待条件允许后可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这个再次启动,可以是申请人申请,也可以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自行启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如果事实真的像提问者描述的那样,法院在案件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且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就对案件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的,那么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也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但是提问者一定要注意,法院对案件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不是草率作出的。关于适合执行终结的情形还有很多,例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等等。
1、当判决书送到被告手里15天内为执行期,超过15天没有判决书没有执行,案子直接到了法院的执行局,执行局接到这个案子,大部分做二个准备,第一暗中调查被告所有的资产情况,资金情况,往来情况,收入情况,应该在短时间内,就把被告的情况摸透,在做下一步打算,第二是通知被告过来协商处理,有钱的给钱,没钱的,需要写还款计划,写不了的,需要承诺何年何月处理此事,执行局要求的是尽快结案。
2、如果判决书得不到解决问题,执行局也无法去执行其他可执行的资产和资金情况,原告可以在二年内有一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包括拘留,但是拘留法律有明确的说明,被告有执行能力且不执行判决书的判决,法院有强制执行行政拘留15天的权利,但是只有一次或者每年一次的权利,大部分都是一次执行权利。
3、当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的时候,被告没有资金执行,法院只能把被告上失信人黑名单,限三高,银行卡只能进钱不能出钱,微信也是只能进钱不能出钱,出钱只能是法院司法划拨有这个权利,你名下的财产和其他不动产,法院会进行冻结,包括名下唯一不动产也可以强制执行,但是执行前提,必须解决被告5年的居住问题,如果被告已婚人士,名下的不动产只能执行50%,另一部分属于妻子拥有,因为你债权如果是家庭所用,妻子的财产也要执行,如果你的债权属于个人生意,妻子没有连带责任,法律是保护妻子的资产的。
一般地,款项执行回以后都是进了法院的执行专用账户。因为案件比较多,每个法院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流程,负责付款的不一定就是给你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而是有专人负责。这中间就有个衔接问题,也会有一定周期。以上是正常的、可能的情况。具体的你还是先去问问你的案件承办人,看怎么答复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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