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一样吗_是保证合同还是抵押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4:28:40 人阅读
导读:从法律效力角度,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担保的法律责任有以...

从法律效力角度,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点: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不是一个合同,贷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为了担保贷款的有效还款而定力的抵押合同。

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是银行授信贷款的两种常用方式,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的前提是要有抵押物,如土地、房屋等等,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般按50-60%的比例给予贷款,在贷款期间抵押物可以正常的使用,但要到登记机构进行抵押备案。抵押贷款可走抵押快贷,银行授信放款速度较快一些,由于进行评估和抵押登记,所以手续费方面也会较高。如果有高价值设备,可以做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其实性质也就是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可以根据资金用途做短期贷款或超过一年的长期贷款。在实际工作中,办理抵押贷款时一般也会追加企业法人或股东进行个人担保。假如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抵押物会被银行司法拍卖并对担保个人进行追偿。

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的前提是要有实力的公司或个人给提供担保,这种贷款在实际业务中属于信用贷款,是在没有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情况下进行的。担保方式有的是集团内关联公司间担保,这种担保风险自已可以掌控;有的是非关联公司间的互保,这种担保方式风险较大,如果被担保公司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担保人要按保证合同约定进行代偿,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地方的互保企业连锁破产的原因这一。担保因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形成或有负债,需要在报表时向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

贷款利率方面担保贷款一般会比抵押贷款高一点。

保证合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作的担保,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来履行债务;而抵押合同,是财保,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用物变价后由债权人优先取得变价款用来清偿债务。

1、含义上的区别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合同,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2、内容上的区别 抵押合同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债权担保、保证合同内容、抵押合同内容、质押合同内容。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内容为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效力上的区别 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来源:-抵押合同 来源:-担保合同

1、担保的标的不同。一般担保的标的是特定的一项或几项债务,该项债务在担保合同成立时就已存在并特定下来。而抵押是对将来发生的不特定的债务的担保。在抵押担保合同成立时,仅对债务的范围作了确定,而该债务并未实际发生或尚未具体固定。

2、担保数额不同。一般担保的债务是特定的,但其数额一般先不确定,也属无限额的约定。而抵押所担保的数额则一般具有最高限额之约定,即担保人仅在双方所约定的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3、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担保适用于任何交易或在债的发生关系中。而抵押担保,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4条和第三章第五节的规定,只适用于抵押或最高额的保证。

4、稳定性不同。一般担保合同成立后,若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变更担保的债务数额或履行期限,原担保合同便告终止。担保人若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则必须要另行订立担保合同。而在抵押合同中,只要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及履行期限的变更是在抵押合同所规定的限额或期间内,则抵押合同适用于变更后的主合同,无需另行订立新的担保合同。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押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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