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谁承担_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5:18:11 人阅读
导读: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为真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被告为了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必须提出相反的事实。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驳斥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被告需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被告反驳当然需要举证。如果原告已经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承担败诉的风险。

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况下,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当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院一般会判决原告败诉。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头上,被告需要积极主动地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若被告不能证明时,法院会支持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适用于侵权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了5+1种应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类型: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第六条兜底性条款的规定说明还有其他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结合《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可能适用举证倒置的案件还有网络侵权案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医疗侵权案件、校方侵权案件等等,详询《侵权责任法》。

综上所述,“谁主张谁举证”规定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处的当事人既包括了原告,也包括了被告;一般情况下,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当法院依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分辨案件事实真伪时,法院会判决原告败诉;但是在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当被告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自己无关时,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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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公平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担应当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权利义务要求,并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告负一定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承担的,被告应举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行政程序证明责任的延续和再现。⑽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想通过诉讼来维护其在行政程序的主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实行职权调查主义。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的调查一切与行政决定有关的事项,行政机关在合法的调查范围内可以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这样就造成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多样性,查证举证能力强;行政机关证据调查的专业化,有很强的证据取舍和解析能力;行政机关掌握着多数的行政证据。这种状况的存在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同时构成了行政程序和诉讼中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因和基础,成就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可能性。其次,从行政诉讼的属性分析。诉讼的目的影响着举证责任的分担。因为举证责任是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其设计必然要遵循目的、体现目的、实现目的。行政诉讼的目的,一是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二是保障行政权。行政诉讼的本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衡,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通过控权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体现在举证责任上,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为其主张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第一个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级组织;二 有明确的被告;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个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规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猎律网回答:

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2)人民法院判决部分维持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有: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证据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中,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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