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非法占有他人房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中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法律渊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法律已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占公房应按不动产贪污行为来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现实的生活中,如果不是代为保管,那么是否就不构成侵权犯罪呢?实际案例:甲通过合法的拍卖手续竞买购得房屋一套,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了产权证,由于甲有房子居住,就没有急于搬进去,过了三个月左右时间,在准备装修时,发现该房屋有人乙在居住,由于多次协调未果,甲将乙以侵权纠纷事由告到了法院。乙的理由是该房屋是单位分给自己居住的,而且有开发商与乙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一审、二审,经过了近九个月的时间,法院最终确定乙侵权行为成立,判定乙在立即搬出,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乙到期时搬出了此房,可是在甲要装修时,又有丙住进了该房屋,理由同乙一样,就是单位让自己来住。这时甲就犯了难,难道还要再告丙吗?而且生效的法律判决对丙又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甲还是要房屋,那么他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吗?而此种行为,即使再诉胜了丙还会有丙1、丙2、丙3........。这个案例,丙能否构成侵占罪,值得我们探讨,如果不加以法律来保护,那么甲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也有人认为甲可以找拍卖行或者委托拍卖人,但是那样,甲就不能得到房屋,如果甲想得到房屋,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只能通过打侵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是不是会是无止境的诉讼??是不是应当由刑事法律来加以规范,侵占罪是不是也可以适用??代为保管的条件应当做扩大解释,或者应当加上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也应当以侵占罪论处,笔者认为,非法占有他人财务,拒不返还的行为也应当定为侵占罪。一已之见,有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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