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时间规定_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多少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4:02:23 人阅读
导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可以说法院强制执行二年后过期。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民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可以说法院强制执行二年后过期。

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您好谢谢邀请。

如题所述,现在有很多欠款逾期的朋友。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被诉至法院。如果未能够裁决履行的话,就会被进入到强制执行。

那么在强制执行阶段如果没有财产的话,会怎么办,期限是多久呢?

首先一点,中国有句老话叫 人不X,帐不烂 强制执行是没有期限的!是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来定,如果没有财产可执行的话,那么会暂时中止执行。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拥有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或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线索可以申请重新启动执行!!

这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参考,提供给您做一个参考你。

第一种是事实很清楚,也没有任何的虚假陈述,个人的确没有除维持基本生活必须之外的任何财产,那么就法院调查后会对你暂时中止执行.在有执行条件时再实行。

第二种是。有财产如股份,现金,存款,证券房产,等等,这会被查封。用于拍卖抵偿。需要注意的是,有故意隐匿,或虚假陈述,不配合执行的行为的,有可能会受到司法处理,甚至刑事措施。

第三暂时无任何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被终止执行的,权利人或司法机关也会随时关注你的财产状况。,一旦掌握你的财产线索会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最后呢,其实即使没有任何财产,法院中止执行,并不代表案件了结。债务基本上是终身的,只要你有财产的话,任何时候都会被重新执行。

现在国家正在建设诚信社会,一旦欠款逾期失信,并被诉至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会对个人乃至家庭的的生活工作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在有条件的时候,积极主动的履行相关裁决,或在具备还款条件时与出借人和司法机关协商,争取适当的减免本息,了结案件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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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归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一般是判决正式执行,然后原告向执行庭提交申请,经过批准,大概一个月内就会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6个月。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 审查立案人民法院接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应审查该申请执行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否齐备内容否明确被执行人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 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强制执行 (3) 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单位和人 (4) 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应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机关 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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