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合同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违反合同之时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具体可以: (一)方法。在买方先期违约时,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 在卖方有先期违约情况时,买方可停止付款。 (二)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二)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1、实际履行
大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其责任构成如下:(一)违约行为;(二)损失;(三)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违约金过高过低的参考标准,当事人有请求高速的权利。
一、违约金责任的构成。(一)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入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二)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二、违约金约定的无效。(一)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消、不被追认或不成立,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二)在违约金系赔偿损失额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取“不当得利”,可以认定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三)在法定违约金场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一般都是部分无效。
三、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并罚。
5、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里主要介绍买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是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要求减价、退货、修理、更换货物是卖方违约时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
1. 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实际履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在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况下的货物交易,如果不是这类交易物,买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补进货物,或者放弃交易,然后索赔差价损失。大陆法系侧重实际履行,英美法系侧重损害赔偿。公约是两者的调和。承认其权利,限制其行使。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
交付代替物,更换货物前提是能把原物返还。如果买方因处分货物而无法返还原物,就不能退货或返还原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 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指卖方的所在地的时价。
在下列情况下,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1)如果卖方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方法;这是指卖方根据公约第37条48条在交货前和交货后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补救而被买方认可或不认可。(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末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
3. 解除全同
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根据公约的解释,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25条。)
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3)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一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当卖方交货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数量时,买方有选择权,全部接受或拒绝多交部分。
4、损害赔偿
这是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的主要救济方式。
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式的主要规定:
(1)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 有违约事实;
· 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不要求有过错。
(2)损害赔偿的范围:
· 损害赔偿是那些因违约造成的,包括利润损失在内的实际损失,这里强调违约造成的损失具有合理地确定性,它与违约事实有因果联系;
· 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范围,这是指凭常识,和双方事先说明可以预见。
· 损害赔偿不包括由于受害方原因造成的扩大的损失。
· 损害赔偿不影响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针对先期违约的救济
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份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对此,未违约方可以不去法院,不必诉诸法院行使终止履行权,法律授权当事人以采取自救措施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第71条(1)。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72第(1)。
根据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违反合同之时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即在买方先期违约时,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在卖方有先期违约情况时,买方可停止付款。此外,当事人还应承担下列义务:
(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第71条(3),第72条(2)。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在发生先期违约的情况下,一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在得到担保之前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承认。
应当注意的是,中止履行并不意味着解除合同,对于买方来说,他可以一方面不付款或停止付款,另一方面要求卖方:①提供担保;②履行合同;若卖方提供有效担保,买方应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在履行期到来时,解除合同并就卖方违约要求损害赔偿。对于卖方来说,一方面行使留置权、停运权,另一方面要求买方:①开出信用证、付款;②提供担保;③在付款日到来时,转售货物,并就差额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于根本违约已经使守约方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因此,笔者认为一方根本违约后,实际履行或中止履行对于守约方已毫无意义,所以守约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等。
(一)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
《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
土地。
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二)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
当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后,守约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
《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
(三) 承担利息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碍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A. 中止履行 B. 损害赔偿 C. 宣告合同无效 D. 实际履行答案:C。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第1款规定:“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对于根本违约,公约强调的是违约造成的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预见,而一旦根本违约的情形出现,守约方就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减少自身的损失。这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由于履行不可能的出现自然使得合同的目的落空,这时应当允许守约方采取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来寻求对自身利益的全面保护。
违约救济 指 事 违反合同约定或 律规定义务 情况 另 事 依照合同约定或 律规定 保障合同 律约束力 维护其合 权益 目 采取 各种措施 总称 违约救济 目 保护受害 权益 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 损失
1、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不交货 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采取实行履行救济方法,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买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赠偿的救济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当事人所作为的许诺,即使做出许诺的一方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约》规定:在卖方拒不交货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三种救济主法: a.要求对方履行交货义务; b.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2)延迟交货 《公约》在延迟问题上的处理方式,参照《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条规定,只有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公约》还规定,无论买方采取保种救济方法,都不妨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买方已经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理由撤销其合同。 (3)货物与合同不符 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买方应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公约》规定,即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a.要求交付替代物; b.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c.在宽限期内履行; d.要求减低价格; e.交货部分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机械配件可以)。 f.撤销合同(解除合同); g.请求损害赔偿。2、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有: (1)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不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 出现以上情况,应采取哪些补救办法?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a.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如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 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金; 请求赔偿和解除合同。 b.英美法系规定:卖方只能请求损害赠偿,而不能解除合同。买方拒收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时,卖方可采取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一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当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买方时,如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拒不付款,卖方一般无权对买方提出价金之诉,而只能以买方不接受货物为由,对买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 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买方,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买方无理拒绝货物,卖方可以以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买方提出支付价金之诉;二是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而拒绝对付货款,卖方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向买方提起价金之诉,要求支付货款。 二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物权。英国法律规定,当买方不支付货款时,卖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以下两种权利: 留置权:即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把货物留下来作为支付价金的担保,直至买方支付全部价金为止。一旦货物脱离卖方占有(已发运过去),卖方就不能行使此项权利,而只能行使中途停运权。 停运权: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把已脱离其占有但仍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重新取运回来的一项权利。行使此项权利需具备以下条件:卖方必须已经交出了对货物的占有;买方确无清偿能力;只能在货物的运输途中行使。3、买卖双方都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直接、间接); (2)逾期违约的,中止履行; (3)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办法: 交货,未交,交货(当中有一批交货可以解除,但第三批必须交货)。 交货,未交,交货(第二、三批由于没交款,都可以解除)。 交,未交,未交(第二批零配件没有到可以全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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