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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在哪办理_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7:12:10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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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或开发商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或开发商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申请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开工许可证等。在建工程抵押实际上是“整体楼花”按揭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当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大产证后,应及时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那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要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商品房预售,除需要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必须先取得抵押权人(一般为银行)的书面同意,即银行先书面同意解除预售部分的抵押关系或者同意预售,开发商才能与购房者签订合同。银行为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开发商先向银行支付与解除预售房屋所需偿还贷款额度相当的款项,或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担保。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扩展资料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且预售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在建工程抵押之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做如下处理: 1.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的明文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即是说,在建工程抵押之后,如果抵押权人没有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商品房预售,或者事后抵押权人也没有出具同意商品房预售的书面同意文件,则抵押人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

不可以的。如果开发贷以在建工程做抵押只能选开发贷银行,做按揭贷款不了。评估时必须将已售部分的在建实物工程量价值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整个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值中扣除。因为已售部分楼盘的权利已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委托人无权将其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与个人买房按揭的衔接流程如下:

1、首先,开发商要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告诉银行。

2、其次,开卖证中的部分或全部房号,应事先造册清单告知该银行。

3、经同意后,银行会去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交易中心在其系统登记簿内做了处理后(俗称“释放”),后继的个人买房、抵押就可以正常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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