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举报,对‘虚假诉讼’不起任何作用!‘’
依我之见:受害人‘’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才能揭穿虚假诉讼中的‘’假证据‘’,并当庭要求法庭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促使法庭裁定‘’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因为‘’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以虚构事实进行民商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丶管制。
二,为什么受害人必须亲自参加对方提起的虚假民商事庭审呢?因为一一:
不参加庭审,受害人(你)怎么知道对方伪造了多少‘’假证据‘’?
不亲自参加庭审,受害人(你)不当庭揭穿对方伪造的假证据,并拿出真凭实据,法庭又怎么知道对方起诉丶当庭出示的证据是对方伪造的‘’假证据‘’?
不参加庭审并当庭向法庭提出‘’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求,法庭有可能仅仅作出‘’驳回对方起诉‘’而了结此案,而不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所以,不需要所谓‘’虚假诉讼‘’举报(公安机关不会受理举报),只需要当事人(受害人)亲自出庭揭穿对方虚假证据和出示自己的真实证据即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怎么办?‘’
依我之见:这就需要独任审理的法官或合议庭判断原告方伪造的证据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实的对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程度是否己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
A,如果原告方以伪造的证据提起民商事诉讼,且在提起民商事起诉之前就以伪造成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诉前保全‘’,因伪造证据导致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前‘’,就可能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诉前保全措施而错误查封丶扣押丶冻结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和当事人民商事务的损失;
B,如果在审理或合议判决环节,因犯罪嫌疑人的伪造证据行为,导致独任判决或合议庭作出侵犯合法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判决或裁定,让受害人的合法债权丶著作权等遭受不法侵害,以达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恶目的,而且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权已达到刑事追诉的‘’数额较大‘’标准的话,比照诈骗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已构成犯罪;
上述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达成数额较大的应以构成‘’虚假诉讼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C,经独任审理或合议庭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起诉前保全或民商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已涉嫌犯罪的,应立即裁定:此案己涉嫌构成犯罪,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由法庭审理发现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进而裁定中止审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才能真正遏制此类犯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依我之见一一(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诉讼程序问题)
该案既然系"终审时"(二审)发现该案系原告方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当事人一方自发现后应立即向该案的终审法庭(如上诉后经过二审)当庭提出一审时该案原告方涉嫌伪造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要求终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以本案己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为由提出“撤销原判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诉讼请求,由二审法院作出上述两项裁定;
如果本案确系"终审了"才发现系原告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该怎么办呢?依我之见:既然是“终审了",也就是说本案己经法律生效了,那么受害人就应当以本案系虚假诉讼犯罪为由向“终审"法院提出撤退生效判决的“再审申请",由终审法院依法再审撤销二审生效判决并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受害人依法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由受抗诉的高级法院审理裁定发回终审法院裁定撤销二审生效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此案;
而一审法院接受"终审"法院上述裁定后,经重审确认该案确系虚假诉讼并由一审法院重审此案时裁定:“发现本案己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丶中止审理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地公安机关受理一审法院的裁定和全案材料后,公安机关有权依职能管辖立案侦查丶依法追究伪造证据虚构诉讼的民事原告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虚假诉讼严重的会构成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如何报案]
一、虚假诉讼罪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何界定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是《解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就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复中,明确提出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如何界定虚假诉讼罪说得很清楚:
第一,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捏造事实即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极行为。行为人隐瞒他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之外,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败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等目的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三,民事执行程序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同样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规制。实践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均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四,为了突出打击重点,方便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和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罪,《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并在兜底条款中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作了进一步明确。这种规定方式属于不完全列举。从理论上讲,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可能存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实践中,需要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予以正确理解,准确适用。
二、如何报案?
问题中虚假诉讼是否可以直接报案?答复很简单:当然可以直接报案。难在去哪报案?如何报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也就是公安局和检察院都能根据管辖受理立案。
然而,虚假诉讼都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生的,法院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被欺骗者、受害人,虚假诉讼罪的启动者由法院发起最合适,但法院由于缺少相应的侦查手段,很难查明案情。目前,虚假诉讼案件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恰恰在报案环节,公安直接立案有可能插手法院的民事审判;法院直接移交公安处理,又面临着要承担否定自己民事判决的后果。
♦♦♦有些事,法律规定看似清楚,实践操作很复杂,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兴趣可私信!
当遇到虚假诉讼时,客官你别慌,至少有五条路供你维权:
一、申请上级法院领导复议。
二、申请再审。
三、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四、向纪委监察委举报。
五、去上级有关部门逐级上访。
当事人可把真相和诉求公之于众,寻求正能量的帮助,如山东辱母案、于欢案等案得以逆转,靠的就是媒体的监督和众多网友的呼声。又如正在热议的云南退伍女兵唐雪反杀醉汉案被炒得沸沸扬扬,虽在审理中,也足以引起上层的高度重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摊上这种事注定会劳命伤财,精神上还要承受极大的打击,所以当事人要冷静,采取经济有效的方法去信访,做好打长久战的准备。
总之,当事人要妥善保管好证据,同时要寻找有利的证据,还要学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这其实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十分复杂的问题。
但这个问题需要翻译一下,提问者的意思可能是这样:本来提问者向公安机关以诈骗案举报某人,而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现在被举报人却向法院提民事诉讼,反过来告他。以他看来这是个虚假诉讼。但是被举报人所起诉的案件是在刑事案件之外的法院立案的,对方也可能是向离提问者居住地很远的一个法院起诉他的。
这其实是一个“民刑交叉”的问题,在现实中是比较多见,也是比较难以处理,而且司法实践与理论界目前并无统一的意见。我试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指导案件来进行一下归类总结。
(1)以刑事为主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以刑事为主,民事案件要么不予受理,要么在受理之后可以驳回起诉。
(2)先刑后民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虽然是同一事实,但是涉及到法律关系不同。一般应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将正在审理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3)民事并行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民事案件可以独立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需要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可以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而独立作出判决结果。
(4)先民后刑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民事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可以先审理民事案件,然后依据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审理刑事案件。比如,交通事故的积极完整赔偿,是刑事案件从轻处理的条件之一,就应该先行审理民事案件。
(5)相互独立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民事案件涉及到案件之外的当事人的责任,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出借人需要追究案件之外的担保人的责任时,这两个案件就可以相互独立的审理,而不需要考虑先后与并行等问题。
提问者碰到自己的案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经立案,而被报案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这类问题是需要十分慎重的。当事人正确的做法是要积极应诉,了解被报案的诉讼请求及诉讼方式,针对上述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应诉方法。建议请一个较为专业的律师帮忙。当然,最好的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你已经报案的事实,认为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裁定驳回对方的诉讼,或者将案件一并移送到公安机关查处。
堅決申訴,直到問題解決,永不放棄,堅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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