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证据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只有具备证据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不过这些证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有具有证据力,能证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即有关案件事实。因此,由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证明力的定义是:指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作出证明作用的大小(或者说是强弱),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证据显示出的各自特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关系的不同而决定的。证据能力的定义是:指作为诉讼证据且具有事实的材料,拥有存在于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二者的区别为:证据能力是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证据能力又由法律事先规定;而证明力则主要由法官在诉讼中作出判断。证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证据能力是“质”,是法定的门槛。二者的联系为: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需要既具有证据能力,也要具有证明力。不具有证明力的就没有必要有证据能力了,而具有证明力但是又不具有证据能力得也不能被认定为案件存在的事实依据。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
②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
③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复印件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不能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可能办理取保候审,也有可能撤销案件。我们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分析这个问题。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辖区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将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侦查终结案件。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侦查终结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通过公安机关办案的步骤可以得知,侦查终结和起诉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办理的案件达不到这个要求,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如果已经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依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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