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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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娘家给买的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属于娘家赠与给女儿夫妻两个人的。除非娘家在赠与时明确是赠与女儿一个人的。当然这种情况是极少出现的。《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不属于,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嫁妆是指女方娘家陪送给新娘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在法律上,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嫁妆作为娘家的礼物赠与新娘,既是恭贺也是备日后生活之用。《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归女方所有。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当依约定处理。
应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1:夫妻双方对娘家陪送的钱有约定的(有协议书),按照约定;2:夫妻双方对娘家陪送的钱无约定的,在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理由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该财产属于女方父母赠与给女儿的财产,而并非是对(女儿)夫妻的共同赠与。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依照民间风俗习惯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这样处理才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3:相关法律可看婚姻法。
彩礼本身就是作陪嫁用的,当然属于共同财产!大师兄这么斤斤计较,难怪娶不到老婆,还不如二师兄大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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