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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约定利息能否要求支付利息_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能要求支付利息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22:42:05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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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不能要求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

  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当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那么,将视为无息借款,也就是债务人到期只负责归还本金,而没有相关的利息,所以要想让债务人织布,利息,必须要事先进行约定,而且利息是多少要明确,并且不能超过法律的最高上限。

目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民间利率的最高利息是年利率24%,也就是说,如果超过24%就是属于高利贷了,对于超过这一部分的利息债务人是无需进行偿还的,即便约定了,也不需要偿还。

但是我们所说的没有约定利息的无息贷款,仅指的是正常的还款期限内。如果超过了还款期限,债务人还没有归还借款,债权人是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可以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法律上是有法律规定的。“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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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利息是否约定了还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视为无息借款,但如果约定了还款时间,而对方没有在还款日内还款可主张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老赖”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名词。

1、如果题主讲的“老赖”是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那么不按约定时间还钱,有以下经济方面的后果:

a、如果是强制执行,除了承担执行费用,从法院判决的履行期结束后第一天开始,每逾期一天支付,加付每日万分之1.75的预期利息。

b、如果是达成执行和解后履约,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2、如果题主讲的“老赖”是债务人,尚未起诉到法院,那么不按约定时间还钱,原来借据中约定利息的,可以按约定收取利息,但不能超过年息24%;如果约定有违约金的,可以收取违约金,当然了,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本金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原则上约定还款期限内债主不能主张利息和违约金,但是超过约定期限的可以按每日万分之1.75主张逾期利息。

未约定利息的借条,债权人不能在要求还款时向债务人索要利息。所以每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应该算作还款本金。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如果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无息借条,借款人在约定借款期内不用支付利息。但对于无息借条,借款人到期不还(约定还款日期的)或经催告不还的(无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催告后的利息。

这个问题与我刚代理过的案件遇到的问题基本一样。

这个案件的情况是: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是典当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利息月付,并约定了综合费用。在约定期限内,借款人连续偿还了三个月,每个月60万元,还款时注明了款项的用途:利息。典当到期后,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名为典当,但约定的抵押物没有办理实际的抵押,典当合同不能成立,该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借款人偿还20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已付利息的比例计算。

在这个案件中,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但借款人是按照3%的年利息支付给借款人的,法院认定该利息的支付是按照约定支付的,支付的利息也是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的。

这个判决是根据已经支付过的利息为证据来判断的,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却实际支付利息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支付的利息来判断应支付利息的标准的。

1、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偿还利息,但可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比如,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及时偿还,债权人起诉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期满后的利息,即自2018年1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 3、逾期利率一般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属于违约方占用对方资金所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拖欠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已有相应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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