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用耕地怎么处罚_占用耕地违法吗?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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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在耕地,要建房该怎么处理?

不知道该怎么答复你。前几年是多少年前?应该说是10年头里的农村建房吧?不管是前几年还是现在,只要国家相关的涉农土地法规和政策出台之后的,禁止在农村耕地建房的,农民在耕地私自建房都属于违法违规。

不过题主说的不错。在前几年确实在农村建房比较宽松。农妹子的老家,以前也是这样的。总的来说村集体和乡镇土管部门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大家谁也不说谁,心里都有个默契,只要不是把房子建在基本农田的,靠近路边的交通比较方便出行的耕地,都会被当地农民拿来建房子用。至于事后怎么处理,谁也没想那么多。

反正是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饭的事实。一般不是风头太近,都不是啥事儿,最多事后乡镇土管住建部门罚款了事。然后也不会给你办证,因为确实没有依据可以建房的。但是乡镇会为你留条后路,先罚款垫着,等到那天这片耕地能够批转为建设用地了就好说。

前几年在耕地,要建房该怎么处理?

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几年之后这片耕地转不了建设用地。后果就很严重的,因为涉及到土地确权和城乡规划的事情,有些旧账总要被翻出来说道说道的。就像这个占用耕地建房,土地使用证没有,规划证没有,就属于违建房的了。

那么就要论证,是拆除还是罚款的事情了。性质比较轻的,属于乡镇建房规划区的,再出点钱给你把证件补上,也算合理,不然拿不到不动产权证,以后在房子的交易质押方面毕竟不会顺利。

严重的违建就要拆除了。比如这个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就连乡镇也不敢给你开绿灯。因为土管法除了约束农民违规建房,同样对违规操作的乡镇干部也是紧箍咒的,他们也要受到惩罚的。

所以,以前在耕地建的房子,就有两个结局:罚款补证,拆除复耕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耕地”是指可种植各种农作物熟土用地,一般是不可随便占用的,除是特殊用途(例如修铁路、高速公路、通信电力设施等)方面,经土管部门审批外,否则都属违法。

一、乱占耕地建房“罚则”清晰明确

尽管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多年来在农村地区屡禁不绝,且在一些地方一度呈现蔓延或失控态势,但事实上《土地管理法》在修订前后均对此类行为有着明确清晰的罚则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75条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从破坏种植条件的角度进行了罚则规定,第77、78条则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了规定。第77条针对一般非法占地行为,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规划的没收建筑物,不符合规划的拆除。第78条单独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综合而言,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中,违法行为人将会面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没收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二、乱占耕地建房处罚程序清晰明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情形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与自然资源部门同样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农村村民和其他单位、个人可据此对上门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者实施监督。

若当地在2020年度的乱占耕地建房摸排过程中确定了某处宅基地类住宅或者其他用房涉嫌违法占地,应当依法依规对其立案调查。摸排结果本身并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房屋系违建的唯一依据,只能作为一种线索处理。

立案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时,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有权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

在完成调查并获取相应证据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性意见。对于依法应予处罚的,提出处罚建议。对于不予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的理由和建议。能够通过限期改正消除对土地管理影响的,应当先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给当事人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对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主管部门需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需听证的,相关主管部门还应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权要求组织听证。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理由不成立的,相关主管部门方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相应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罚款或者没收的决定等。

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对这类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仅有15天,一定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会丧失起诉的机会。

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相关主管部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可知,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整治工作需严格依法进行,在准确认定的基础上,既实现清理整治的目标,又确保不损害建房者的权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建房历史问题复杂、原因很多,有政策问题,也有政府管理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自建房与农村脱贫攻坚等建设的公益性建筑,还有农村“招商引资”项目中未批先建的经营性用房,避免政策不合理给当事人带来损害,阻碍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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