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_什么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5:28:43 人阅读
导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保证的形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订立保证合同。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保证的形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订立保证合同。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

2、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20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20(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20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20(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0(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20(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朋友都为他人在银行贷款做过担保。如果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还好,如若不然,作为担保人自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最为担保人是否知道担保的两种保证方式和对应责任的大小吗?目前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几种,其中担保保证又可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形式。该形式下债务人应首先履行还款责任,只有当债务人(借款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保证的普通形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该形式下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二者作为担保的两种方式,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第六、保证期限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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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提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1、担保方式分为物保和人保。物保就是抵押、质押等以物的价值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人保就是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2、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得先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只有在债务人的债务进过判决并经过执行后,债务人仍然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不同,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单独请求保证人直接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无需经过审判和执行。

4、保证方式的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写借条时如何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如果不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应当约定为一般保证方式。约定一般保证方式时,应当在保证人一栏署名时写上“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相反,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债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在保证人一栏署名时直接写上保证人的大名即可。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当同时有多个保证人时,有几种排列组合:1、一般保证 下的 按份共同保证;2、一般保证 下的 连带共同保证,3、连带保证 下的 按份共同保证,4、连带保证 下的 连带共同保证

  判断“连带共同保证”关键是看保证合同有没有对保证人之间的份额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是连带共同保证。

  你的问题里面有两组不同的概念,一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这两组概念有关联,但不能混淆。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说的是保证合同的保证性质;请参考所附的担保法第十七条,十九条。无论保证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关键还是看保证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无论保证人之间是按份还是连带共同,这种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说的是保证人之间如何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请参考所附担保法司法解释。关键是看保证合同有没有对保证人之间的份额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是连带共同保证。

  举例说明:A债权人 B债务人 C保证人一 D保证人二

  保证合同约定,如果B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C和D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没有约定C和D的份额。这个案例中,这个保证合同是一个“一般保证合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C和D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B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A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17条第2款)。

  当债权人A走完上述法律程序,债务人B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那么A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C和D承担保证责任了。并且,因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C和D的份额,所以,C和D是连带共同保证,这个时候A可以起诉C和D,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两组概念,实际适用中,判断顺序上有先后。

  附:法律规定

  1、《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共同保证依法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指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及在保证责任的分配上各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连带”主要指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至于各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仍是按份的。若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考虑进去,则共同保证可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按份共同保证、一般连带共同保证、连带按份共同保证、连带连带共同保证。一般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连带共同保证就其外部关系而言,适用一般保证的规定;而后两者适用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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