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举证失败_如何举证不属于工伤事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9:29:32 人阅读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这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这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这说明,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单位举证不是工伤,是在员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单位对认定为工伤存在不同意见,进行举证的一个过程。首先,单位是需要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通知书,由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单位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其次,单位如果对认定为工伤存在异议,是可以在收到通知之后15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不是属于工伤。最后,劳动行政部门开具认定书,为不予认定工伤的通知或者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您好,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若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所受的伤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即是说,您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你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将会被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的维权,程序较为繁多,且需准备基本资料。1、您应当准备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同事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和您受伤相关材料,在您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没有为您申请工伤的情况下,携带上述材料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报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您提交资料后6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2、用人单位若是对该认定不服,可以做出认定的部门的上级申请行政复议,若是最后复议维持的话,用人单位还可以与上述两个部门继续打行政诉讼官司,分别会有一审和二审。3、若终审做出有利于您的判决,此时你可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伤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后你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伤赔偿。4、若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分别可能会产生一审和二审。5、最后用人单位不履行判决书义务,劳动者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若是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办理工伤理赔,会给劳动者带来比较大的维权成本(主要是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正是看准了这一点,为了少赔偿甚至不赔偿,会用尽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最后本人的建议是:劳动者若是遇到工伤这种情况,若用人单位愿意协商赔偿,用人单位给出的赔偿金额与法律规定相差不大的话,劳动者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领取赔偿金。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是对劳动者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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