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的主体包括_申诉主体有哪些义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5:13:54 人阅读
导读:民办教师的真正诉求是什么?这里恐怕首先得厘清一个概念,这里的民办教师应是指当年一部分未能转成公办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其实,对这一群原民办教师,其遭遇本人也深表...

民办教师的真正诉求是什么?

这里恐怕首先得厘清一个概念,这里的民办教师应是指当年一部分未能转成公办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其实,对这一群原民办教师,其遭遇本人也深表同情,当年满怀憧憬,从田头转到讲台,执教多年,后无奈又回到原点,残酷确让人沮丧,个中滋味,局外人难以感同深受。

时不时也能看到原民办教师热盼政府予以关切和帮助,有的人也寄予了深切的同情和建议,提出了具体的诉求。

但毕竟时隔久远,任何政策,法规都有一个时效性,即该法规颁布实施之日后,才能生效,而发生在诸如劳动法,社保法之前的案例,均不在此种法规的框架内,是不能用案例发生后方才颁布实施的法规条例来解决的。

所以本人认为,对于原民办教师来说,其根本核心是努力诉求去恢复自己的原有身份,因为原民办教师自辞退之日起,从法理上说,其本质属性己是农民,只有证明当年辞退自己是不符合相关政策精神,是一种错误的做法,而有错必纠,一旦自己恢复了教师身份,你的本质属性产生了变化,自然就可以凭新的身份,按照现今的相关政策法规,享受一名教师应该享受的各种待遇。

当然,要做到这点很难,但在提倡法治的今天,一切诉求必须依托相关法规进行,以法律之名为自己的正当利益正名,否则,仅在网上呼吁,撰文,申诉等等,并不见得会有成效。

简答题

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法律性;②特定性;③非诉讼性。

一、申诉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总支,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教师申诉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二、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这个是主要针对中小学教师的: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得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2)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委托他人申诉的要有委托书等。(3)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4)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是指国家和有关部门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的定向奖学金等各种用于奖励学生的费用资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