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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为残疾人留必要的份额_公证遗嘱没有给残疾人遗产份额?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8:36:1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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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题所描述问题是,母亲有一个残疾人继子,她把个人财产遗嘱给亲生子女继承是否合法有效。题中有关她继子残疾情况描述不清晰,没有说明他的具体情况,本人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本题所描述问题是,母亲有一个残疾人继子,她把个人财产遗嘱给亲生子女继承是否合法有效。题中有关她继子残疾情况描述不清晰,没有说明他的具体情况,本人提出以下几条建议供参考。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题主母亲有权处理个人名下财产,包括赠与他人或遗嘱指定他人继承。题主母亲可以生前立遗嘱指定自己亲生子女继承全部遗产,一般情况下其他人无权干涉。

如果题主母亲继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题主母亲呢立遗嘱应当给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残疾人分若干等级,有些残疾人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继子应当提供证明自己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我们有个朋友弟弟因为下肢一条大腿被截肢,每天自己开电动三轮车上货卖货养家糊口,他是残疾人但没有丧失劳动能力。

如果继子具有劳动能力,母亲遗嘱依法可以不给他保留遗产份额,如果继子有生活来源的,例如房产出租、子女赡养或低保等收入的,一般不需要保留遗产份额或酌情考虑一定份额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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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天正好学习了继承法的有关条款,回答这个问题算是有点心里有数,回答的内容相比以往有关继承的话题会专业很多,当然了具体涉及法律的问题以执业律师的解释为准,尤其以法院判决为准。

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我们可以看到,最优先执行的是抚养协议,然后是遗嘱,然后才是法定继承,因为本题提到没有遗嘱安排遗产的分配,估计也不会有抚养协议,故而不做分析,所以父母去世后,如何分配遗产,需要走法定继承为主。


但是现实中,有可能会按照道德的标准分家产,由家族德高望重的人,或者由舅舅主持,这个不是法律,但是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又是影响深远。


先分析法律如何约定遗产的分配。

父母去世后,有继承权的人有父母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里估计祖辈已经去世,也不分析了,我们就谈谈三个子女该如何分配财产。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们看到,法律首先是规定平分,然后是要适当考虑照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故而有了这个条款,有残疾的子女是可以适当多分的


但是现实生活总是那么复杂,如果简单地一句依法办事就可以解决,那么世界上就不需要警察和法院了。

现实中,这个残疾的子女是什么级别的残疾,是否瘫痪在床的残疾,还是仅仅一些小伤,大家知道,轻微的残疾是不影响生活的,也有自己的生活来源的,那就无需多分。


进一步分析,这个残疾子女对老人的赡养如何呢?也是要考虑的,如果残疾人子女本身有收入借口自己生活不便不赡养老人,可以少分遗产的。


再进一步分析,这个残疾人子女年龄婚姻如何?是否成年,如果该子女尚是未成年人自然要照顾,如果已经成年,那么残疾人子女自己是否有家庭?是否有子女呢?都是考虑的因素。


在这些分析的时候,有时候就需要祭出传统文化的分家大法了,由家族德高望重或者舅舅等来主持公道,大家一起协商处理。


如果协商不成的,那就需要起诉了。

当然了,作为兄弟姐妹,真心不希望走到那一步,建议大家好好协商处理,妥善分配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该残疾人的情形此规定,遗嘱人所立遗嘱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分配遗产时,应当给该残疾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残疾人有低保,遗嘱还要保留其份额。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所谓最低保障,就是只能保持最低的生活水平,这对于一个残疾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分遗产立遗嘱时,如果家有残疾人,一定要为残疾人留必要的份额。   《继承法》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遗嘱中的房子是残疾儿子唯一的住所(残疾儿子与遗嘱人同住),立遗嘱将房产给女儿一般无效;  

2、在不满足1的前提下,如果残疾儿子虽然残疾但有生活来源,立遗嘱将房产给女儿有效;  

3、遗嘱人只是立遗嘱将房产给了女儿,但为残疾儿子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影响残疾儿子的正常生活,所立遗嘱一般有效。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亲舅舅是瘫痪的,外公外婆也没什么积蓄,去世之前生病住院的钱是其他三个舅舅出的,五个兄妹轮流照顾,但是因为小舅大小便也需要照顾,三个舅妈不方便所以我妈和姨妈就照顾的多些。外公外婆去世后留下了两三万,这钱都是留给小舅的,其他人都没意见。现在小舅没人照顾了,大家把他送到了养老院,这个花费等外公外婆留下的钱花完后就是大家平摊。其实在我们镇有免费的养老院,但是这种养老院结局就是死,所以大家宁可花钱把他送到隔壁镇,轮流去看望他。

真的难以理解要跟一级残疾人争遗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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