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两年不处理_交通事故处理超过两年还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3:45:59 人阅读
导读:会因超过时效而无法再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因此,如果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那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可能得不到赔偿。根据《行政...

  会因超过时效而无法再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因此,如果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那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可能得不到赔偿。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因此,如果二年内无人报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可能不会被行政处罚。同时,如果因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也是有追诉时效规定的,超过了追诉时效,将可能不再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案,及时请求处理,不可以久脱不管。当然,要针对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提出自己的具体要求,并决定自己具体的维权思路、方法、程序。

1、一般情况下会过期,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话,不会过期。

2、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其损失,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两年期;所以交通事故如果两年还未解决,保险会过期。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话,就不会过期。3、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例如其中一方已经起诉或者和对方、保险公司调解,但是一直无法达成协议。

又是一个关于垫付的问题。

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流行一种所谓“三不一没有”的做法。也就是所谓不看望不垫付不协商没有钱。伤者认为这个做法太无情,肇事者认为这样做挺有道理。这不,垫付了,伤者不来处理。

本案,肇事方做的挺不错,及时足额垫付,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但是伤者就不地道了,治好了伤,不闻不问,也不退还多余的款项,看你怎么办。

对于肇事一方,遇到这样不近情理的人,的确麻烦。但事情既然出了,就要设法处理。以下是笔者的建议。

第一,首先估计一下伤者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如果构成伤残等级,结合交警的责任认定估计一下,那么对方如果构成伤残等级,自己的责任又比较大,那么对方需要的赔偿远不止医药费,还会有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一类,这种情况对方肯定还会诉讼解决的,等着就行,如果对方在出院后三年的时间不起诉,那就过了诉讼时效,他无权再主张赔偿了,责任自负。如果不构成伤残,或者你垫付的数额远大于应当赔偿的数额,那么对方不起诉,应当你主动起诉要求对方退回多付的金额。注意你的诉讼时效也是三年,从对方出院起算。

第二,假定需要你起诉维权,要求退回多付的钱,那么证据就是头等大事。你要搜集你付给对方钱款的证据,例如银行打款凭条,微信转账记录等。如果是现金交付的,那也需要对方的收条一类证据。如果证据缺失,那么这笔账是很难算清的。

另外,遇到交通事故,作为肇事一方垫付还是不垫付,如何垫付?以下是笔者的建议。

1、是否垫付。

如果伤者伤情很重,有可能危及生命,应当尽量垫付,足额垫付。否则以后伤者死亡了,牵扯到刑事谅解的问题难以处理。如果伤情很轻,一般来家没必要垫付。如果伤者一方通情达理,可以垫付,如果伤者一方是得理不饶人一类的,那最好是谨慎些。

2、垫付多少。

垫付一般只限于医药费,其余的没必要垫付。垫付的数量要根据自己的责任过错而定,如果自己一方责任比较重可酌情多垫付,否则应当少垫付。无论如何,垫付的数额,不应当超过自己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3、注意证据。无论垫付多少,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垫付的时候最好要伤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亲笔写一个证明,证明某某于某年月日在某地缴纳垫付款某某元,有了证据,无论垫付多少,以后庭审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赔偿款,要求在赔偿款中兑除法庭会同意的,反之,如果没有证据,遇到对方无良,那这笔款就等于扔了。

以上回答供参考。

一、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维权时效)一般情形已经过期了。

二、没有骨折、断筋与明显损伤,产生痛疼感一般过几个月就是消失,你这过了两年还痛疼显然不是正常情况,应考虑是不是其它病因。

三、当时通过交警了,协商了结了,过了两年再提主张很难举证或得到支持,还是查查病因自我治疗吧,也许存在心理因素。

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处理民事赔偿的重要证据,但是如果超过两年以后就失去诉讼时效,打官司就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建议楼主联系下当事人,把事情了结了,以免日后给自己带来麻烦,下面说下身边的真实案例。

我哥哥刚学开货车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侧翻,后方骑摩托车的由于未保持跟车距离,一头撞在货车上,当时断了3根肋骨,后送市医院救治,由于没买商业险,所有费用全由我哥出,几个月后,治愈出院,伤者也觉得自己没问题,同意出院,出院后伤者与我哥哥商议,需要赔他各种费用六万余元,我哥只同意赔付他两万元,双方一直未谈妥,一直僵持着。(当时交警判责,我哥主责,对方次责)

几个月后,伤者突然死了,对方家属找到我哥,提出80万的赔偿,我哥当然不会同意,后经公,经鉴定,死者死因还是与车祸有关,最后法院判了我哥赔付了26万,当时找好了律师准备申诉,后来我哥放弃了,说是太烦人,耽搁时间,同意赔付,一年时间,我哥哥还清了因这次事件欠下的借款,第二年,直接再提两辆车一道跑运输,现在每年50多万的利润,所有车辆商业险都是100万起底,算是吃一堑长一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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