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开假病假条的_开假病假单的后果?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2:54:47 人阅读
导读:员工拿来病假条,公司能够批准是有两个方面的条件的:第一,员工的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范围内。第二,员工的病假单是真实合理的。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旦有问题,单位当然...

员工拿来病假条,公司能够批准是有两个方面的条件的:

第一,员工的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范围内。
第二,员工的病假单是真实合理的。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旦有问题,单位当然可以不批准。

首先说第一种情况。

员工的病假是有医疗期限制的,医疗期根据当地的规章制度有所差异,但总体来说是与公司司龄来定的,一般在3-24个月不等,司龄越长,医疗期就越长。

如果医疗期满,想要再申请病假,公司当然可以拒绝,如果公司拒绝后,也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就不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合理范围的,但公司仍然要给员工赔付经济补偿金。

再来说第二种情况。

病假单的真实性。这是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因为越来越多的人,为了休假而开假的病假单,淘宝上随处可以买到病假单,有的人为了休假刻个章就把病假给请了,还有的病假单什么的都是真的,但是病是假的,就因为和医生熟悉,也能把病假单给开出来。

现在的员工不能太相信,真是防不胜防。

所以有些时候,一些公司的HR,就会实地到医院去探访,看是不是有员工的就诊记录,一旦发现员工弄虚作假,这就不是批准不批准员工病假的问题了,而是公司要考虑是否辞退员工的问题了,因为这种性质非常恶劣,单位是可以有理有据的辞退。

这里也呼吁大家一下,作为员工还是要诚信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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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病假条是在公司开的,因为你是向公司请假,而不是向医院请假;医生的病假条才是在医院开的。

你应该问医生要个诊断证明,证明自己生病了,然后去公司开请假条。是不是撒

诊断证明要做出诊断的,比如检查结果表明甲状腺功能减低,诊断证明就可以写:甲状腺功能低下查因 建议住院治疗。甲状腺结节只是影像学表现,不能说成一种疾病,如果你甲状腺功能正常,其他结果也没异常,诊断证明就没办法给你写建议住院或者休息。诊断证明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不可以乱。

你拿着诊断证明,可以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批不批准病假条是公司的事情。

医生出具病假条的依据来源于病人的请求,且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院相关规定。

【员工打病假条的来由】

(1)依据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

(2)用人单位中规章制度中关于请病假需医院证明的规定合理且对员工有约束力;

(3)因此员工请假就需要到医院出具病假证明;

【医生出具病假条的依据】

医生经病人(职工)请求在不违背医院和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出具对病人病情的说明式病假证明,是其职业要求;

【关于你得问题】

建议你到其他医院尝试,看诊断结果和病假证明是否一致,你得疑虑就得以打消了。

提供变造的病假条请病假,是为了不工作而领取单位的工资,其实质就是旷工行为,骗取单位的信任。没想到单位到医院调查,真象大白,病假条是自己变造的。这是严重违返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依规章制度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对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开假假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了,扣工资不违法,这样子所有单位都这么做的!开假病假条这种事儿,事儿闹大了,后果很严重了,就要违法了,假证明是触犯法律法规的!

来开假的病假单,被公司发现会按旷工处理,达到15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文件: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

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谢谢邀请,一般来说,这种行为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公司劳动强度大,工作量大,工人不堪重负,想休息一下,只能以假病假条对付,实属无奈之举,鉴于这种情况工人应该和劳动部门反映,再和厂方协调解决工人的实际问题。

【事件】

李梅(化名)怀孕后,打算让孩子在美国出生,所以在怀孕6个月时就找了朋友开了自己有妊娠糖尿病的证明,并开了病假条,向公司请了产前假,提前前往美国备孕。

然而,在离预产期10天的时候,身处大洋彼岸的孙女士竟收到公司一纸开除通知。公司以李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其开除。

公司方以没有如实提供病假条,将李梅开除。理由如下:李梅在2014年5月23日人已在美国待产,可是5月19日,却向公司提交了在某民营医院“检查”的证明。从空间上来说,这显然不可能实现。可见病假条为人代开,病假条为妊娠糖尿病证明,但李梅在美国时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晒自己吃禁止在得病期间食用的食品,可证明其生病系伪造。


【分析】

李梅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被法院驳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是依据第39条第2款,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的开除决定,并不违法

开假病假单,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原则。构成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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