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为什么有追诉期_命案追诉期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8:16:16 人阅读
导读:一、杀人犯的追诉期间是二十年。杀人后只有在司法机关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个追究时效。如果司法机关一旦立案,就不受这个追诉时效的限制,进行终生追诉。二、《刑法...

 一、杀人犯的追诉期间是二十年。杀人后只有在司法机关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个追究时效。如果司法机关一旦立案,就不受这个追诉时效的限制,进行终生追诉。

  二、《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如果你犯了杀人罪,没有被警方立案,或者被警方立案了,不知道是你杀的。那诉讼时效基本是20年。就是说你担惊受怕狼狈逃窜20年,在此20年内没有被发现是你杀的。法院就不会受理。但是情况特别恶劣,报最高检核准,还是可以申请立案。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这指的是当时没有发现犯罪或者没有发现犯罪人的,如果当时确定了犯罪人而逃逸的,不在此限。

以现在的科技水平,如果做了错事,还是争取坦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谢邀请。

据南京警方通报,1992年3月24日,南京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了一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28年来,专案组牢记职责使命,持续攻坚,于2020年2月23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某。

那么这起杀人案己经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为什么仍被追诉?因为《刑法》上规定,法定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所以,这起杀人案至所以被追诉,那一定是报请最高检核准的,这个没有异议。那么,必须追诉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2、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3、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己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4、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3.24”南京重大强奸、杀人犯罪嫌疑人麻某某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中三个要件,麻某某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

谢谢邀请。

所谓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相关机关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如果犯罪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所以,如果当年那个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侦查的,无论他逃20年还是30年,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假如那个刑事案件没有立案侦查,相关机关则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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