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_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15:48:14 人阅读
导读:健全的乡村医生队伍,合理的报酬待遇,取消公卫恢复医疗,查处一批危害医疗事业的蛀虫,真正让老百姓看的上病,看的起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

健全的乡村医生队伍,合理的报酬待遇,取消公卫恢复医疗,查处一批危害医疗事业的蛀虫,真正让老百姓看的上病,看的起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废物管理条例 令第380 第二章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卫生机构和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的网底。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关口前移,必须重视其重要的基础作用。

这不仅在中国,在世界各国皆如此。

《英国医学杂志》发布《英国新冠病毒全科诊所(General Practitioner)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就疫情防控、疑似者筛查,维持日常诊疗、慢病管理,以及民众健康指导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英国全科诊所类似中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两者日常承担工作,非常相似。

《指南》提出,每个全科诊所的每名医护需要知道:

  • 新冠病毒可能感染任何人,如密切接触过有咳嗽、发烧或呼吸困难的人,或在出现症状的14天前去过高危地区的人。
  • 全科诊所的医护应尽一切努力,避免在基层医疗服务过程中,亲自评估疑似感染者(编者注:这是从医护个人防护、降低医护感染风险、保持基础医疗服务正常运营等角度考虑)。
  • 基层全科医师应事先计划并制定明确流程,以管理疑似者,包括隔离程序、个人防护装备、寻求专家意见和有效消毒。
  • 如果患者被怀疑有新冠病毒感染风险,请将其隔离在独立房间,远离其他患者和工作人员,关上门,并要求患者自己致电NHS 111。
  • 《指南》可能会有修改,请随时在线查看最新版指南。

根据《指南》要求,若在面对面问诊期间,基层全科医生怀疑患者感染新冠病毒,应停止问诊,并离开房间。避免体格检查,直接身体接触及呼吸道分泌物暴露。医生应尽快用肥皂和水彻底洗净双手。隔离患者,并向他们保证,自己正在遵循新冠病毒预防原则。疑似者需要在隔离室内,致电NHS 111,寻求帮助。



关于如何在基层全科诊所隔离疑似感染者,《指南》给出如下指导:

  • 将疑似者隔离在闭门、开窗、关闭所有空调的房间内。将其个人物品、接触过的物品,都放置在隔离房间内。确保他们有手机,有充电线,且信号畅通。要求其致电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专线电话111,以获取建议。
  • 事先准备好隔离房间。理想情况下,它应该远离候诊区和其他诊室。房间内不要铺地毯,不要有软装,如沙发等。这些会增加消毒难度。
  • 除被感染者外,其他人不应进入隔离室。若需要进一步询问疑似者病史,建议通过电话进行。
  • 患者不得使用公共厕所。应保留独立厕所,最好靠近隔离室。建议患者走去上厕所时,不要触摸任何东西或任何人。事后要彻底洗手。
  • 最好通过电话或隔门对话,与隔离者沟通,让他们放心,亦及时提供更新消息。



此外,《指南》还给出一些患教建议,包括:

1.在诊所入口处、手术室外,张贴大型患教海报。

2.在机构官方网站和在线预约、咨询系统上,增加醒目提示。

3.在电话预约系统中,使用预先录制的“新冠病毒就诊”语音提示。

4.给注册患者群发短信提示。

5.患者抵达前台时,需要询问3个筛查问题:

  • 是否有发烧、咳嗽或呼吸困难?
  • 是否曾与新冠病毒感染者有密切联系?
  • 在过去14天,是否去过疫情暴发地区(具体地区请参加当地警示列表)?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任何一家医疗机构的建立健全,首先要有一个优秀的领导班子及工作团队;要遵守"救死扶伤,生命第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遵旨,严把思想道德关,上至领导下至职工都要有医者仁心的大爱精神!医乃仁术,大医精诚!

其次是专业技术人才,医疗机构各个科室的人才都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每一个工作环节直接影响着单位的声誉和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所以要事无巨细,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只有既负责任又有技能的人才,才既能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才能在工作实践中创新发展和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另外要对员工的管理和待遇要一视同仁,把人当人;在这方面要做到对员工的细致关怀,体贴入微;每一个人都是有心有脑有眼的,对任何一个好人的伤害是对坏人的纵劲,也会造成不可低估的损失,所以,以人为本是保证医疗机构长远发展的根本!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要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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