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区别_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8:53:48 人阅读
导读:对职务发明创造与职务发明创造行为,在法理上,我国有学者将职务发明创造界定为: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职务发明创造与职务发明创造行为,在法理上,我国有学者将职务发明创造界定为: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是人类的一种能力的体现,也是为了适应生存环境衍生出来的一项技能。

近年来,人们都有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个人发明创造出来的当然属于自己,其得到的知识费用也是归自己所有的。而对于企业员工的发明创造那就要分情况来进行适当合理的判定。

1、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发明创造,这种方式发明创造出来的“知识”,应该归于企业团队共同的知识。因为是企业单位给了你相应的创造条件!

2、由上机领导指示进行有意识的专业的发明创造。这种就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这是由企业出资,由团队共同研究的成果。这都属于企业所有。

3、还有就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意识的发明创造。这属于个人的知识专利。虽然身在企业之中,但是不属于 企业工作的范畴之内。同时国家的时代精神就是改革创新,不论是个人发明创造还是企业发明创造都是共同为了人类的未来发展,为了适应环境做出的能力的一种体现!

4、关注【大众参谋】了解更多创业咨询,想了解创业者的补助政策可以私信我。(观点仅供参考)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尽管是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但是专利权中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仍然归属发明人和设计人,例如署名权。此外,为了激励发明人和设计人,我国专利法还赋予发明人和设计人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的权利、取得物质奖励的权利,并相应地规定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义务。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一般是指单位短期或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如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接受委托研究等。在这些工作任务完成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所以,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的完成,与原来担任的职务或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有密切关系,在任职期间已经开始研究设计,有的甚至已经接近完成,所以应该认为是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创造:

1、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3、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4、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部件、资金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都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有时候跟同事聊天的时候偶尔会聊到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我们总是会笼统的将职务发明就是指在上班的时候所创造的发明,非职务发明就是在不上班的时候所创造的发明,其实这样讲实在是太笼统,描述的不太全面,下面为了更好的让大家了解什么是职务发明,什么是非职务发明,鼎智知识产权小编去收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给大家参考下哦~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和非职务两种。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以下4种情况: ①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④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第③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在第④种情况中,“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那什么是非职务发明呢?简简单单,在以上情况之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都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大家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在下方留言评论哦,鼎智小编会在看到的第一时间回复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12条。该条规定: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 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 专利权人。 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简单来说,职务作品著作权是以归属作者为原则,以归属单位为例外。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是以归属单位为原则,归属个人为例外。相同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和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具体如下:

1.著作权归属单位的特殊情形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里,比如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的部分职务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

2.如果没特殊约定或情况,著作权归作者,但单位有权优先使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3.职务发明创造主要规定在专利法第六条里,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属于单位,发明人有获得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原创答案by季风流洋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