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非法狩猎罪判刑_非法狩猎罪新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6:56:39 人阅读
导读: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020年起始,便发生了很多惊天动地的大事,也激励了数以万计的中华儿女奋勇向前的斗志,不得不称赞的便是那些从各个省份、军队抽调前去支援的逆行者们,我们伟大的白衣天使,以及服务武汉的社区网格员、快递员、外卖员等等各行各业积极促进湖北乃至全国复工复产的他们,是真正值得我们学习和称赞的榜样。

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第一时间作出部署,还记得2020年农历大年初一,习近平总书记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抗击疫情的部署工作,随即全国各个省份相应,大多数省份派出医疗队支援武汉,我认为:如此快速的行动,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得不使每一个中国人乃至世界上其他国家人员称赞。但是,总有不合时宜之人,顶风作案,麻痹大意,近段时间江西、安徽、云南、浙江等省份警方先后破获关于疫情期间非法狩猎、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件,谁知如此严峻的时期,还有人管不住自己的嘴,管不住自己猎奇的嘴,管不住自己那张贪得无厌的嘴,那些非法狩猎者,管不住自己非法牟利的手,管不住沾满野生动物鲜血的手,管不住那双致全国人民生死于不顾的手,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目前大多数国人都在为打赢疫情攻坚战冲在前线,随处可见的大小标语:“疫情就是命令,防疫就是责任”醒目的大字挂在每一个街头,而那些在后方贪图野味的人们却未曾罢手,也未曾罢口。家住绍兴市上虞区的庄某自认为自己家住得偏僻,竟在疫情防控期间捕猎野猪。2020年1月31日,受疫情影响,庄某所在的村庄家家闭户,公安机关也在此期间加强了对各村社的执勤力度。当民警巡查至庄某的院外,只见从院里飘出白气,还散发出膻气。民警进门后,发现庄某刚烧开一锅水,正打算要将一头已经死亡的野猪褪毛。在公安机关的再三询问下,庄某承认,这头野猪是其于1月28日在山上用钢丝套捕猎而得。庄某交代:其将钢丝套分散放在村附近的山上,等猎物上套,钢丝套就会向其手机发送信号。2020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庄某接收到了捕猎成功的信号。到达现场后,发现捕获了一头90斤的野猪。其将野猪载回家圈养,打算养肥后宰杀。可在1月31日,野猪死亡,他便准备对其进行褪毛、分解。此事发生,引起社会的普遍反响,也成为了浙江省首例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鉴定,涉案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上虞区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

我国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狩猎野生动物有具体的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相关法条对于此类罪名也做了补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年2月12日,上虞法院依法受理庄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本案的审理法官上虞法院民三庭庭长孙芳芳表示,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强调,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被告庄某明知当前正处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非常时期,却猎捕野生动物,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禁止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切断一切可能与病毒相关的源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作出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处罚。因此,本案充分说明,疫情期间,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已达到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与此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此决定充分保护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为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相信后期随着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开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定将会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的风险,从而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平衡,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提升。

轻轻地,春天的脚步近了;轻轻地,武汉的樱花开了;我们等待春天轻轻地到来。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一、最新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最新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新非法狩猎罪司法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规定。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8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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