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关于这个问题,我做了一下整理,公司股东可以选择货币或非货币两种出资方式,《公司法》《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就公司出资进行了列举性规定,整理如下:
一、 股东出资方式
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可以选择货币或非货币两种出资方式。
(一) 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股东出资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货币出资并不必须出具验资报告,但货币应按公司章程约定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 非货币出资
股东使用非货币出资主要应具备三性:合法性、可转让性、可评估性。股东可以下列非货币出资:
(1) 以实物作为出资,常见的实物出资有房屋、车辆、设备等;
(2) 知识产权;
(3)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将使用期限拆分出资);
(4) 股权出资;
(5) 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与股东出资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1)债权出资问题
实践中,工商总局对于普通债权的出资持有否定态度,不予登记。但债权具备非货币出资三性(合法性、可转让性、可评估性),理论上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如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无记名公司债券出资的,或者所出资的债权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实现的,可以认定为出资有效。
(2)违法犯罪所得出资问题
关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出资额,而是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
(3)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问题
原则上原所有权人有权取回。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此种情况,原所有权人只能向出资人请求赔偿。
(4) 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公司股东不得以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如土地上设定的权利负担为抵押权,则该土地不能进行出资。但如土地上设定的为地役权等权利负担,不能一概认定该出资无效,应当由法院指定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希望这个对你有价值,谢谢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2、实物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员工持股的方式还是比较多的,简单说下常见的几种:
第一种:员工直接持股
这种持股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的控制权的高度集中,务必应当保证股东所持股份至少在67%以上才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工作,否则但凡低于67%的,也就意味着员工持股超过三分之一,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那公司重要事项的表决只要员工不认同的,就可能出现公司重要事项表决无法通过的风险。
第二种:成立有限责任持股平台
这种持股平台的好处就是无论是目标公司还是持股平台当中始终保持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的控制力度,同上述唯一的区别在于员工并不是直接持股,而是间接持股,对于重要事项的表决控制人仍然享有实际控制权。
第三种:成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
这种模式是现如今可能使用的最多的架构方式,因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当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而且关于合伙协议的特殊事先约定比较灵活,大股东作为普通合伙人完全可以实际控制合伙企业的表决权,而不在乎其所占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多少,这样既可以保证了实际控制力,也保证了持股平台的包容性足够广泛。
第四种:期权股
这种方式其实可以并入到上述三种当中去,只是在真正持股以前,员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在公司工作满多少年,在本年度业绩目标完成额之后有权利选择按照既定的价格来行权购买或者出售公司的股权而解套或者成为股东。
目前当下员工激励计划的方式也在不断的与时俱进,建议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设计好正确的员工持股计划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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