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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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是否有权力对施工方进行罚款要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不行。
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依据监理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规定,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而却是有法可依的。另外建设单位也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依据的是双方的合同。因为监理和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但是监理可以向甲方建议罚款,即监理方有建议权,另外如果甲方对监理进行书面授权,监理也可以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关于限定商品销售的区域,只是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效力,也不属于工商管理的范围。你如果不是经销商,就不受到限制,只要是合法买入的货物,你爱卖到哪里都是你的自由,厂家和工商都无权对你进行任何处罚和处理。如果厂家认为有串货行为,那么串货的人只可能是违反他们内部规定的经销商,和你无关。
罚款均属于国家行政主体。建筑开发商属于民事主体。他没有罚款的权利。
我所在项目,和发包方有点纠纷,现在我们工程施工都完了,只剩余一点尾工和消缺了。
我们项目经理2018年3月份就离开工地了,由常务副经理代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这半年多时间,发包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我们常务副经理签发的文件他们也正常接收并回复了。但由于我们元旦前写了个要求他们纠正违约行为的函(与项目经理事件无任何联系),他们恼羞成怒,出于报复心理,就要根据合同约定,要就项目经理不在场进行罚款。我想想都不合理吧: 1、常务经理代履期间,双方业务一切正常,对常务经理签发的文件他们也是正常回复,这应该算默许吧? 2、发包方都知道项目经理走了半年多了,没提出任何异议,这应该逾期失权了吧? 3、现在项目都正常投入商业运行了,常务经理代履期间,未造成任何事故,也未对发包方造成任何损失。以结果为导向来看,这罚款也不合理吧? 请问,从法律上,发包方这个罚款能成立吗?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款对此有规定?应该回原来的单位吗_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单位,将来还会考虑再回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