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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怎么区分_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2:34:3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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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其处理名下的股份属于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对名义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并不知情,可以善意取得。应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其处理名下的股份属于无权处分。 如果第三人对名义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并不知情,可以善意取得。 应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5条明确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之间的协议有效,只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股东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我国《物权法》中。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稳定性。无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而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人追认后,对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有一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正常途径,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而取得,那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物所有人不追认,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至于原物所有人的权利如何维护,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是:①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②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的合同;③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嗣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合同;④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后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追认而取得处分权,不然属于无效。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法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可见,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 联系:

善意取得正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其前提就是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二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2) 区别

①性质不同。无权处分制度属于债权法上的制度;而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制度。②保护对象不同。无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被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人,即财产的权利人的利益,主要是基于一种“静态的安全”;而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基于一种“动态的安全”。③构成要件不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法律效果上,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将转换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反,则归于无效。但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无效并不导致物权变更的效果,因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仍将取得无权处分人所处分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无权处分行为这一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对于两者的关系,可以从概念、内涵方面论述其联系;从性质、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四方面论述其区别。

无权处分的人在处分他人财产时,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法律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代理权是指行为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资格,是一种权限或者说法律地位,而不是一项民事权利。处分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处分权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这是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最本质的区别。代理行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处分行为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取决于行为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无权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而无权处分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将构成表见代理,无权处分的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将构成善意取得。

最大的区别就是看有没有所有权。

但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依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简单地说就是,无处分权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在一个月内经追认就可以有效;法人越权订立的的合同一般认为有效。但是前述无效的合同对对方也不是完全无效,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有权向行为人追索。

行为人是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还是以本人名义作出行为.自己名义为无权处分,本人名义为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基于物权归属来决定,如一件东西你对此不具有完全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对其擅自处分(支配),则构成物权处分。

无权代理是基于合同关系来决定,如我委托你去帮我处理什么事情,但你对我没有授权你的事情以我的名义进行处理,则构成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

以上两种情况的法律效力均为待定,只有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但相对善意第三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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