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2】在加班费的额外,是否单位支付劳动者交通补贴和餐费补助, 应该看在劳动合同里和劳动者的约定,或者看单位具体规定。【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劳动者在加班时, 单位必须支付交通补贴和饭补。应该是没有这样一个名称的文件,一般机关、国企或者事业单位,午餐补助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私营企业,如果没有这些也不构成违法,这些文件都是行政条例,不具备法律强制性。
1、有真实的业务,就会有真实的发票,当然也有人找些别人不报销的发票来替代,凭票报销,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加强了内控,节约了费用。
2、既然是公司的费用,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是红口白牙说说就行,是要取得真实的发票证明是依照税法进行扣除的。没有发票,企业的利润就会变大,所得税就会多交。
算工资总额,只有出差的伙食补贴可以不计入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公司一定要免费给员工提供工作餐,那么员工到公司食堂吃饭是自愿的行为。可将食堂当做一个普通的饭馆来解释就比较能理解。
2、去饭店吃饭是一定要交钱的。
3、如果单位不收取费用,免费提供工作餐给员工,那么是属于单位给员工的福利,如果单位没有规定免费给员工用餐,那么是否缴纳费用根据公司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也就是说,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一些企业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或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该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终止重签_公司更换名称签离职和重新签合同这是合法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