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_哪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7:02:03 人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先说说为什么会有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其实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的主张权利,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行使就不会受到保护(这里与下文谈到的除斥期间不同,相对人可以对权利提起抗辩(诉讼时效已过)。

2、再谈谈诉讼时效的效力。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款。出卖人的价金请求权(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之后,这项权利并不会消灭,而是[请求效力减弱],具体表现为相对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过,而不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但是除斥期间不同(主要适用形成权),一项权利如果经过除斥期间就会消灭。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借贷合同关系中,在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借贷人)主动还款,债权人(贷与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债务人还款是因为债权人对其的债权仍然存在,其债权构成了债权人保有利益的原因。

3、第二点讲到诉讼时效的经过并不会导致权利的消灭。这点其实与[诉讼时效]这一概念用语有关。其实在德国法和台湾法上,诉讼时效制度被称为[消灭时效]。在86年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当时立法者考虑到诉讼时效经过并不会导致权利消灭,而是请求效力减弱,采用[消灭时效]这一概念,容易产生“时效一经过,权利就消灭”的误解,所以立法者采用了[诉讼时效]这一术语,而且这一术语被继续沿用到去年颁布的《民法总则》

4、关于诉讼时效这一概念。第三点提到,当时民通制定者为了避免误解,而采用[诉讼时效]这一术语。然而,从86年制定民通到现在已有30多年。最初《民法通则》颁布后,诉讼时效经过的效力是法官依职权可以驳回权利人的请求。后来司法实践改变了先前的做法,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主义(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但同时法官保持中立地位,不得主动依职权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事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5、关于 @苡北 同学在评论区里问题:诉讼时效均从请求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这个问题,朱庆育教授在其大作《民法总论》(北大出版社,16年第二版)中提到“起算期日的界定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请求权的客观发生(或可行使)为准,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已经知悉或应当知悉;二是以请求权人主观上的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为准。前者称客观期间,后者称主观期间”。《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第1句:“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结合第1款,这里所规定的主观诉讼时效为三年。第188条第2款第3句:“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二十年即是客观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要事实上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即使对此不知道,二十年过后,诉讼时效经过,权利人再主张权利,不受保护。显然,客观诉讼时效的存在是为了限制主观诉讼时效,节约诉讼资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殊情况也有: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物权请求并不适用。

首先解释下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扩展资料: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现《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已失效,已经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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