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_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7:18:55 人阅读
导读: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的量刑区间不同。1、对于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但因其行为产生了加重后果,由法律直接在原有的法定量刑区间上,另...

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的量刑区间不同。 1、对于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但因其行为产生了加重后果,由法律直接在原有的法定量刑区间上,另外增加了一个较重的法定量刑区间;而从重处罚则是在原法定量刑区间内从重处罚,不能突破该量刑规定。 例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等特别严重的结果,应加重其处罚,所以另行规定了一个较重的法定刑。 2、如果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从重处罚只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最多是三年有期徒刑,所处刑罚不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以发现,故意伤害致死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法定刑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自首能否减刑的问题依据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形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法条中的描述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那么就意味着,自首可以作为法定刑从轻过减轻的原因,但绝不是一定要从轻、减轻处罚。

还要结合你自首以后的态度,如果只是自动投案,但是对于犯罪事实进行欺骗、隐瞒等行为,是不可能仅仅是因为自首而减轻处罚的。


既然说到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那就顺便提一下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吧,在现实中很多人都觉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跟故意杀人差不多,或者故意杀人未遂也就跟故意伤害差不多,而且在实务中,这些案件判决的的刑罚也比较相似,那么到底在案件中怎么判断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呢,是不是意味着检察官可以随意指控,法官可以任意裁判了呢,其实不然,这二者的判断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者说同样是侵犯对方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目的是伤害还是杀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到底有没有杀人的故意,不能看犯罪嫌疑人怎么说,毕竟是个人都会说,我不想杀人的,我只是想揍他一顿,没想到会失手打死他了。所以在这里,一般认定是伤害还是杀人,要看在实施伤害行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打击的位置是否为人体要害,很简单,你要只是想给他一个教训,会针对诸如太阳穴、后颈、心脏等要害位置进行打击么,这当然不会的,反而想给你教训的人更不想你死,他要的是让你疼痛和害怕,所以他对于死亡结果的出现内心是拒绝的、反对的。

一不小心又扯远了,不过无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都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再大的事一定不要冲动,否则一辈子就真的完了。珍爱生命,远离犯罪!

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刑罚。由此可以看出,法定从重处罚,是刑罚总则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从其内容上看,从重处罚应该是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的。 而结果加重犯,比如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个人认为其是刑罚分则中对具体犯罪情形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个案,是个案中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判处。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刑期增加六个月。

(1)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

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第236条强奸罪

4)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0条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第239条绑架罪

9)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0)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115条、第119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11)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1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16)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8)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278条

1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358条强迫卖淫罪

2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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