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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需同意吗_什么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7:45:2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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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债权的转让应该通知债务人,但是不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

1、债权的转让应该通知债务人,但是不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2、债务的转让不仅要通知债权人,而且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店铺转让,根据双方的约定,承租的房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转租,即店铺受让方受让店铺后,并不与原房东直接接触,受让人根据双方还的约定将房租交给出让人,仍有出让人向原房东缴纳房租。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实际缴纳的房租一般多于原房租,转让人即所谓的二房东;二是转让,即由受让人直接向原房东缴纳房租,转让完成后,转让人不再参与其中。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所以无论是转租,还是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都需要经过原房东的同意,未经原房东同意,原房东随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将实际租客赶出去。

原房东同意,可以有多种形式,口头同意、书面同意都可以,但考虑到口头同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举证,一般都要求进行书面同意。书面同意,可以是出具证明、承诺函或者在转让合同上签字,都可以,都具有证明原房东同意的法律效力。

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应首先考察原租赁合同的期限以及其他约定,同时如果原房东不能到场,最好能够电话确认转让方提供的书面证明是否为原房东真实出具。

您好,民事合同如果是权利转让一般只需通知合同相对方即可,如果是义务转让要征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

合同法规定,转让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生效,所以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必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同意即可。“给过受让方款项,受让方也开过发票。”是转让方还是合同相对方给过受让方款项?受让方也开过发票给转让方还是是合同相对方?只有合同相对方参与其中,才能有利证明其已同意。

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可见,当事人一方必须经对方同意情况下,才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因为合同中的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要想让第三人取代一方当事人,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都是可以转让的。并且转让这个权利属于债权人所有,债权人转让债权并不需要征求债务人意见,不需要获得债务人同意。毕竟,对于债务人来说,基本就是负责履行债务而已。将款项还给张三,还是还给李四,这个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当然,毕竟债权债务也与债务相关。所以《合同法》也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那对于债务人则没有效力。债务人可以按照原先约定向原债权人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至于债务人根据原先合同约定, 依法享有的抗辩等权利,对于新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并不受影响。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白什么是物权和债权以及物权下的用益物权问题。

一、物权

1‘’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特定物并完全可以排除他人能干涉的权利。

意思什么呢,就是一个人对某个特定物拥有绝对的支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2.用益物权 :是物权的一种,但权限小于物权,仅仅限于使用方面的权利,也就是非所有权人对其他人的物享有法律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而且排除另外人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权利小于物权,属于不完全物权。

二、债权

债权和债务相对,是指权利人在债的范围内,享受到的可以让债务人可以做或者不可以做的权利。简单说,债务人如果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让债务人强制履行债务的权利。

三、用益物权的保护

只要是法律上界定了用益物权也属于物权的范围,那么就有了高于其他权利(排除物权的全权权利)的法律效力,享有法律方面的可以排除妨碍行使物权用益物权行使障碍的排除请求权。

四、租赁权属于债权,但却不属于物权

1.租赁权保护

租赁权期限内的所有权转移,不限制租赁权!(不破租赁权)。

简单说就是先租后卖,后买主继续受租赁合同的限制,而且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物权高于债权

简单的说,就是你提出来要转让,然后对方同意,于是就可以把自己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起转让给第三方。 比如,你和朋友合资做一个饭店,做一段时间后,你不想干了,想把自己的这部分卖给第三方,如果你朋友同意,那么你就可以进行概括转让,意思就是不用一条条讲给第三方什么权利或者义务,以后他的权利义务完全等同于你。就是说你承担多少的义务,或者有多少的权利都归第三方。就是说,你是甲方,你朋友是乙方,你对于第三方进行概括转让后,第三方就是甲方,你朋友是乙方,以后和你一点关系都没有了。据说是因为以前不让转让合同获利,有了这个条文后就是允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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