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质证_打官司就是讲证据,如何质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9:23:54 人阅读
导读:证据有真假、合法与非法之分。所为真假,是指证据是否真实的反映了客观真实的事实。能反映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的证据是真,不能反映客观真实事实的证据是假。检验真假证据,...

证据有真假、合法与非法之分。

所为真假,是指证据是否真实的反映了客观真实的事实。能反映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的证据是真,不能反映客观真实事实的证据是假。

检验真假证据,不能单一靠原被告双方都确认一个事实这个环节,还要把当事人一致确认的单一证据,与其他证据链串起来纵合分析,与常规、常理、规律相对照,以避免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假证支撑假案。例如,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假买卖真转移财产,除了应审查买卖合同,付款发票,还要审查银行支付及有无银行撤销付款及收款人账面收支,特别是受款人有无回复的情况,以及买卖在何时形成,有无第三人见证。

所谓合法与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有无违法和损害社会、他人利益的事实。有属非法。非法证据虽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但这种证据仍不能作为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证据,还要受到法律对其违法事实进行法律处罚。

只有在不存在假证、非法证据的情况下,且确认证据与其他证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这句话在现实操作中也不一定那样严谨,法官可能通过其他补正方法,弥补程序瑕疵。

关键还要看证据本身的三性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本身合法、与案件具有直接关联性、真实性也没有问题。最终,这个证据还会被作为裁判依据。程序性违法与案件实体违法还是有很大差别的。程序瑕疵是很容易补救的,但是实体违法就不一定补救成功。

法院开庭时都会有当事人本人及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上面都会记载原被告等当事人对证据举证质证过程。如果证据真的未经庭审质证,法官应该知道采取二次开庭或其他方式补救程序瑕疵,不会随意作为定案依据,触犯这种低级错误。

建议题主可以给法官电话提出质疑或要求二次开庭质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及时纠正法院程序瑕疵。如果法院不愿意改正这种错误,你可以向法院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可以请求上级法院监督或提起上诉程序纠正。

当然,能在一审判决书下发之前让法院纠正最好,防止进入二审程序。因为启动二审程序浪费时间精力,不利于自己权益最大化。还是先致电办案人给予纠正,提出自己的意见,让法官助理传达。实在不行,可以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

用尽所有方法都无济于事的,可以亲自找法院负责人投诉处理。包括法院信访部门,检察院信访部门等都是可以主张权利的。如果未经质证的证据,最终被法院作为定案依据下发判决书,还是提起上诉程序救济吧!


  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证据,然而好多时候,人们的警惕心都没那么强,因此少留一手提前收集证据对簿公堂。那么,没证据是不是就真的不能打官司了呢,其实不然。

  一、没有证据不影响法院立案

  首先要说明的是,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于民事案件,只要原告有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证据法院也是会立案的,没有证据不影响立案。

  立案登记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证据只是能决定你官司能否打赢,并且,对于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就可以支持。

  二、没有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这些诉讼可以不用举证

  这几个特殊官司,对方负有举证的责任。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责任的。如子女抚养费的诉请等,若被告反驳,由被告举证。

  四、注意,复制件、亲属也可作证

  一般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当然,复制件的证明力不及原件。

  但是,证据材料虽为复制件,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印证,或者与原件、原物核对过,或只要对方当事人予以承认,便可作为甚至可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同时,当事人亲属也可以作为证人,即使,其提供证言的证明力显然低于其他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委托律师出庭,律师提供的证据同样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质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对方也没有对证人进行询问,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邱洪奇律师电话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民事诉讼中,提供了证据,但一审没有采纳,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据不被采纳是很常见的事情。其主要原因大致上有以下几种:

1、证据被对方当事人质证否定,本方由没有更有力的证据或理由反驳。

例如,原告诉被告借贷纠纷,原告出示一份借条作为证据。质证过程中,被告提出,借条所借款项十几万元,原告并没有支付给自己。法官要求原告出示付款给被告的证据,原告不能提供,有无法做出合理说明。因此原告的借条被否定,法院判原告败诉。

2、证据本身不合法无法被法庭采纳。

例如,原告提供一份电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认欠自己一笔款项。电话录音内容是被告和第三人通话。法官问录音是哪里来的。原告承认自己在被告电话线加接了一个电话副机监听被告并录音得到。因为这个证据取得过程不合法被法官否定。

3、证据本身有矛盾无法证明相关事实。

例如原告提供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结果大写是两千元小写是两万元,因为证据本身矛盾,原告有没有其他证据,法院判原告败诉。

4、证据者证明力不足,被法庭否定。

例如一起借贷纠纷,原告提供一份双方的互动短信。短信的内容是“老王,款收到了没?”、“收到了”、“那就好”。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但是原告无法证明这个短信是被告号码发来的,也无法证明款式怎么支付的。因此原告败诉。

5、法官的问题。

回到本题主题。一审没有采纳原告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原告是知道原因的。如果是证据本身的问题,应当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据提出上诉,如果上诉期过了只能申请再审。另外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是法官的问题,可以通过法院的纪检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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