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_非法集资罪与诈骗罪有什么不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9:26:37 人阅读
导读:我们常说的非法集资是《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

我们常说的非法集资是《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侵犯客体与非吸相同,都是国家金融秩序与公众财产。


但表现形式不同:非吸行为多是以投资为目的,一般亏损之后导致爆雷。而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无投资行为,类似庞氏骗局。


实践中,公司中的领导一般会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员工一般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在量刑上也有很大的差别。集资诈骗会比非吸严重的多。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人借新债、还旧债的情况非常普遍,那此种情况应该如何定性?是否应该将其定义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实务中,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件)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非法筹集资金,而由于多数非法集资项目,其盈利方式根本就是无本之源。因此,大量非法集资项目都是一个“庞氏骗局”,才此类“骗局”中,由于根本无法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对于老投资者的回报,只能依靠新投资者的加入,不断投入资金维持运转。“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地发展下线或集资规模,通过口口相传、公开宣传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客参与,滚雪球式地壮大为“金字塔”或“圈层化”结构。

所谓的“庞氏骗局”,在中国有个更形象的说法“借新还旧”或者“拆东墙补西墙”。

到底如何定性?

观点一:“借新还旧”表明有还款意愿,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那对于这种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应该如何定性,就成为实务中一个有争议的有趣问题。

有观点认为,多数情况下,集资人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的行为,至少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有还款意愿,集资人并不希望将集资款全部占为己有,也没有携款潜逃,相比于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多数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一般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本身拥有一定的主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面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拆东墙补西墙,则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某些涉嫌非法集资的电商返利消费平台,集资人吸收的大量资金都用于返利和平台本身运营,典型案例如巨鑫涉嫌非法吸存案,其向平台的消费者(集资参与者)承诺消费后百分百返利,而实际上,其表面的主营电商业务利润根本无法支持其利润,其返利模式能暂时持续的原因就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来维持,而且考虑到消费返利这种模式本身,有一定的商品交易属性,其往往有一定的实物商品作为对价,较难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终其控制人被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某些有经营实体的公司,因为缺乏流动资金,而采用借新还旧的模式非法集资,一般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2017)川0903刑初220号非法吸存案,2014年,被告单位某某建材公司因为缺乏流动资金,通过担保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后来因为无法归还,就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又向不特定公众借款500万元。其行为被法院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观点二:“借新还旧”并非生产经营活动,集资诈骗罪

但也有观点认为,借新还旧,维持整个集资平台运转本身,是一种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如果因此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非法集资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持“集资诈骗罪”的观点显然是引用了《非法集资解释》中“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以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的表述。

比如在(2016)京0105刑初1180号张復晖、李新春被判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復晖、李新春借发行“楠木二期”基金产品之名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与投资经营均无关的借新还旧及其他个人活动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集资诈骗罪。

还有案例如(2016)陕刑终171号杜洋被判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法院认定杜洋为了偿还之前其本人所欠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虚构借款用途,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之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案集资款及之前债务本金和高额利息,极少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个人消费,造成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此案就是比较典型的没有将资金挥霍,也没有携款潜逃,而是在明知自己没有偿付能力情况下,依然借新还旧,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即行为人将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借新还旧”的运转,基本没有用于实体经营,甚至造成上亿元的资金无法归还,依然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上海二中院审理的(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37号缪婧婧非法吸存案,被告人缪婧婧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吸收资金共计30余亿元,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前债并支付高额利息,少部分用于证券投资、购买房产等,至案发,尚有3亿余元本金无法归还。最后其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类似案例还有(2017)闽0424刑初13号施小康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通过对以上几个案例的比对,我们可以看出,决定借新还旧行为本身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是集资人是否将资金投入生产经营或是否有经营实体,比如说笔者所举集资诈骗案例中,法院认定部分都使用了“投资经营均无关的借新还旧”和“极少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表述。

如果非法集资案件中,“借新还旧”行为本身,集资人是为了缓解一时的资金紧张,缓解运营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作为辩护律师,应该大胆的提出其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借新还旧”的行为本身就是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力求还本付息。

非法集资在刑法上规定有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行为对象人数、 主观目的以及行为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相同点都在于,都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不同点在于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及采取的行为不同等等。

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这样的字眼常常在新闻报道中有出现,看起来概念上有交集,但是两者之间又有怎样的实质性区别,我们又应该如何去辨别呢?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常见的表现形式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非法集资概念有这样的定义: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进行简单的概括就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且牟取回报的行为。



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债权凭证、购物卡等方式吸收资金,比如发现股票、委托理财、办理会员卡;

(2)利用民间组织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比如“地下钱庄”;

(3)利用“传销”的形式形成非法集资;

(4)利用现在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互联网形成的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通过签订商品经销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比如商品销售和返租,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形式。


合同诈骗的定义和常见的表现形式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简而言之,合同诈骗就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欺骗对方,使之签订或履行不合理合同的行为。



常见的合同诈骗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以虚构的单位、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的资产证明作为合同担保;

(3)签订合同收受对方货物、款项后选择逃匿,不履行义务;


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本质上的区别

①根本性的问题所在:非法集资最大的问题在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诈骗行为。简而言之,非法集资未必是诈骗,但是合同诈骗一定是以欺骗为目的。


②资金获取渠道: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而合同诈骗是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获得资金。



总结

其实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还是挺大的,不可以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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