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请求权_民法形成权为什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2:58:52 人阅读
导读: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指物权的请求权不因诉讼时效限制而消灭。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

  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指物权的请求权不因诉讼时效限制而消灭。  物上请求权  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法》,物上请求权制度作为物权保护的重要方式,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物上请求权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对我国物权法中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看法。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基于所有权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的作用在于:时间经过,权利消灭。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时间经过,抗辩权发生,权利不再享有以公权力为保障的强制执行效力。所以,除斥期间对权利的规制明显更严格。

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改变,与需要相对人配合的请求权相比,其过于霸道,效力太强。

所以,形成权应当以更严格的除斥期间来规制。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务实界,现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的案例中有所体现。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了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但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实际上并没有做出规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解决了这一问题。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对无效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受普通债权2年诉讼时效限制。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1、概念: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

2、分类: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具有债权性质的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才具有可诉性、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具有可诉性:

① 只有在公司股东会已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况下,股东享有的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遭到侵害时,股东方可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

②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中公司是唯一的被告:多数股东的意志、董事和控股股东的意思已经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在公司决议中不具有独立于公司机关的意思,不适宜作为诉讼当事人。

二、 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或称之为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或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是指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时,经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根据股东会分配利润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持股比例、按利润分配方案向其支付特定金额利润的权利。

三、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1、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未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尚未作出分配决定、更未确定利润分配数额时,股东基于获取利润分配的固有权能享有的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权利。

2、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的权能。

3、 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庭审时审判人员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指案件诉讼时效届满,被告未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官不能告知当事人诉讼时效规定,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驳回起诉。

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或者缺席审判等原因,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未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法庭驳回起诉 。哈尔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进行理财投资,该投资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被告投资血本无归,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原告知道被告经济情况一直没有起诉还款。过了十几年,被告家旧房拆迁,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推托不还,原告起诉后被告躲着不出庭,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息,被告得知败诉消息后咨询律师并以本案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上诉,法院依法驳回借款人上诉。本案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完全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一审未出庭是觉得自己确实欠钱未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出庭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

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与法院办案人员关系密切的,办案人员可能庭外告诉被告本案诉讼时效届满,被告应诉时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审判过程显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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