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法处理办法_什么是违法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2:16:47 人阅读
导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未被废止,只是该办法中废止了某些条列。2010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未被废止,只是该办法中废止了某些条列。 2010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中消协也透露,“最终解释权”应在全国范围内被废止;各个省市工商部门积极行动,开展格式合同专项检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有一个《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有罚款规定: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都是合同违法行为,并且应当进行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问题。


一、关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关于双倍工资

本问题还存在一个“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如果主张双倍工资,可能存在不予受理的风险。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在法律上应对合同纠纷主要采取方式。

1、协商

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1.1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

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1.2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

二是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能以协作为名.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

三是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2.1调解有以下特征:

一是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二是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

三是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或进行行政干预。

2.2调解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即:纠纷发生后.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同于审判;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达成。

二是合法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参照合同规定和条款进行处理。

2.3调解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

一是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二是仲裁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三是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诉诸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审判权,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争议双方的合同纠纷。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了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自己除了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进行投诉呢?投诉有什么注意事项呢?“谁投诉”——投诉主体、“投诉谁”——投诉对象、“投诉什么”——投诉内容、“什么时候投诉”——投诉时机、“去哪儿投诉”——投诉地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投诉材料等都有讲究。

谁投诉?

由于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与投诉的不同规定,投诉一般须由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提出,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诉涉及劳动者自身权益的处分等问题,投诉人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投诉请求事项之间应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投诉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到人社部门信访接待室当面投诉。

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根据举报件反映的情况进行甄别,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如被举报单位名称不明等),将不予立案,只做为案源了解情况处理。如职工通过举报反映个人问题的,劳动监察部门告知其需本人携带证据到相关部门当面投诉(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大众培训楼102房间,信访电话:86164585,劳动监察电话:86116363)。

温馨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者”不是广义的劳动者,而是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如果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则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如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劳务纠纷,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因承包、租赁等引起的劳务纠纷,以及因自然人之间雇佣关系产生的纠纷等等,当事人可依法以民事雇佣关系等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诉谁?

投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中介等机构),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的,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劳动者投诉时应列明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这里的地址一般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址以及能够找到该单位的具体地址。如果劳动者知道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相关信息,也可以一并提供。有的职工不能明确被投诉对象,也就不能立案查处,无法维权。

温馨提示

在此需要提醒:被投诉用人单位须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投诉什么?

劳动者在投诉时应在投诉文书上写明用人单位侵犯自己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事实,主要说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哪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自己哪些合法权益,如:王某于2016年7月6日在投诉文书上填写“XX制衣有限公司约定在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但一直到今天还没有向本人支付2016年5月份工资约3500元,存在无故拖欠本人工资的行为”。同时,劳动者还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如前述王某提出“要求XX制衣有限公司向本人支付拖欠的2016年5月份的工资约3500元”。

温馨提示

提醒劳动者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投诉内容要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虽然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相对较广,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无权处理所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如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个人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建筑行业的讨要工资可向建设清欠部门投诉;又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职业健康问题,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对于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以及已经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者应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一般不予受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发生的争议等。

什么时候投诉?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之后,劳动者本人即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在此,提醒劳动者在维权时要注意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效的规定。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除连续、继续等例外情况,对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年查处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不再查处。

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及时维权,否则时间长了,不仅不利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清案件事实,而且也会给劳动者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万一超过查处时效,便丧失了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去哪儿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劳动者可以到实际用工行为发生地(即工作地点)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到用工单位注册地进行投诉。

一,判断单位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不违法的前提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制定,是否经过公示。也就是说单位合法的第二个前提是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告知劳动者,该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一方。

最后,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并且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即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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