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就原告的9种情形_什么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具体有哪些情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3:24:55 人阅读
导读:《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了些例外规定,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了些例外规定,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二审开庭不应诉,事后却对原告提起诉讼怎么办?

被告一审、二审开庭缺席,并不应诉。只要法院的“开庭传票”确实已送达,被告亦收到传票,那么,法院将会缺席庭审并判决。

被告一审缺席,二审亦缺席(谁上诉的?),终审判决后此案审结,被告却再起诉原告,法院肯定不会同意立案的。

民事案件不能重复立案。但被驳回起诉或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显然,此案并非如此情况。

另外,终审判决后,如果判决有明显的错误,被告可以提起再审程序。被告可以在终审法院、上级法院、检察院等处申请进入再审程序。

所以,题主说的此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存在。原告亦不要面临怎么办的问题。题主亦并非法律业内人士。所以出题并非严谨。

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老律师,来回答这个问题。

原告的《起诉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性文件,也是关键性文件,因为原告必须明确在《起诉状》中列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都是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的,用于证明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如果被告认为原告在《起诉状》里描述的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那就可以逐一反驳,并描述真正的事实是咋样的。

《答辩状》对法官来说是比律师《代理词》更重要的文件,因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必须引用《答辩状》的内容,因此《答辩状》不光是对本案纠纷事实的一个描写,还要写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说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估计也是为了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但恰恰给被告提供了反驳的炮弹,特别是随着法庭的调查深入进行,一旦法庭查明原告“胡说八道”,则对原告的其他证据都抱有怀疑了。

无论原告《起诉状》如何写,被告《答辩状》如何反驳,最终都是要看双方的证据材料,以及法律对该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法海一粟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在未应诉前想反过来起诉原告的,有两种方式:一是反诉,如果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的,可以反诉;二是另案起诉,如果与本案没有关系,则应当另案起诉。

1、反诉。所谓反诉,简单地说,就是原告起诉被告后(这在法律上叫本诉),被告可以反过来起诉原告。但是,反诉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侵权。二是反诉请求能使本诉失去意义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比如原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被告符合上述情形的,则可以提出反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在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反诉,逾期的,法院将不再受理被告的反诉。但是,被告并不因此丧失权利,被告可以另案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如果是这样的话,法院一般会并案审理。

2、另诉。就是另案起诉。如果被告所提起的诉讼与本诉没有关系,则应当另案起诉。比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另案起诉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另案起诉的案子是否合与前案合并审理,则要看两个案子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另外,这种并案审理的案件,一般会征求对方的意见。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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