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保护包括哪些方面内容_财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6:59:51 人阅读
导读:财产所有人按照法律对自己的财产拥有使用、处分、占有等合法权益,明确了从法律的角度判定财产归属以及相关权益,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

财产所有人按照法律对自己的财产拥有使用 、处分、占有等合法权益,明确了从法律的角度判定财产归属以及相关权益,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

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包括以下权益:(1)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2)妇女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3)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的财产权益。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以下条款: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要较好地解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了解我国财产权的种类及有关规定。

一、财产权的分类——物权、债权和综合性权利

(一)物权

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

——物权变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制度;

——相邻关系。

2.准物权(占有):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

3.他物权。包括:

(1)用益物权。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吃的问题)。

——地役权(城市+农村);

(2)他物权。包括: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二)债权。包括:

1.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合同之债。

2.自然之债(不完全债权)

3.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三)综合性财产权利。包括如下方面涉及到财产内容的权利:

1.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2.继承权。遗产的取得以人身性为前提。

3.成员权或称社员权:股权=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二、我国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总的来说,我国对财产的保护有一个严密而比较完善的保护体系。总体框架而言,是由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及国家政策等共同构建成一个牢固的防护墙。

在这个框架内,还划分刑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等”若干版块”,由专属的”卫土”进行护卫。其中:

——民法方面最为庞大。具体而言,包括了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等。

——在刑法上,也专门规定了侵犯财产的多种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等。

——在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方面,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法、森林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司法解释及国家有关政策等规定。

简而言之,我国在财产权的保护方面,目前己有比较完备的保护体系。尤其是在综合性财产权利方面,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财产权概念:

财产权与人类文明具有互动性,即财产权促进人类文明向前发展。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作为平等的法律保护对象,确认了私有财产权在中国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主要内涵:

财产权, 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简称产权。

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中,也有与财物相联系的权利,如家庭成员间要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财产权,和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的权利等。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里,对作为财产权客体的财物种类的限制也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除已宣布为国有的财产外,几乎所有的财物都可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在中国,则财物依其属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依其地位与作用,分别属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财产权是很难界说的,但财产权又是现(在人类发展的长时期内)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必须要将之单列一类。在没有将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从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划出来时,通常说,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的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都是财产权。只好说,以可以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亲属关系相分离的生活利益为内容、而又不属于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的权利,均属财产权。这当然不是一个好的定义。

在确认财产权只包括物权和债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包含内容: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物权:

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截止2014年还没有。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

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

曾经有学者把社员权列入财产权(也有人将之列入非财产权),我们将社员权另列一类。

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中最为古老。对财产权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详述。

财产权与人类文明具有互动性,即财产权促进人类文明向前发展。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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