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你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你所说的“村里边分给农民的地“有很多种,比如说,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生产经营用地等;根据《决定》的规定,只有经营性质的农村土地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而且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建议你可以承包土地后(不能是耕地,性质不一样)进行养殖或苗木的操作,那你就大发了,谢谢
政策是非常好的,这样能给农村带来大笔现金,可增加农村的集体收入。但是,大家也要关注以下几点:
1、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不是由村委会直接挂牌上市。这样的话,就是太随意了。这个挂牌入市的钱是很高的,一般比较贫困的村委会是没资金缴纳这笔钱的。如果村委会可以直接挂牌入市,那村委会这边卖一块地,那边卖一块地,城市的规划就会被打乱。
2、在这个政策出台之前,农村集体土地是可以上市拍卖的(指的农村集体土地是预留用地,不是说随便拿出一块地就可以),但是需要经人民政府、规划等部门审批方可。还应到省级国土部门备案。所以,产生的人力、物力、财力是非常高的。
国家既然出台了这个政策,应该会有相关的政策解答和相关的办理程序说明的。
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变三农补贴办法,加速城镇化,推进土地连片集中,实行规模化现代化经营是农业兴、农民富、农村美的必经之坦途。
根据目前现状,土地集中切实可行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流转为主,一次性买断为辅。但目前土地宅基地村集体所有制,小农户承包经营严重阻碍了土地集中,城镇化发展。巨额农业补贴漏洞大,种类繁多的农补效益差,按地按人补贴成福利,总之农业补贴存在不合理、成本高、效益低,甚至有的成为腐败的温床,土地集中的减速器,劳民伤财,得不偿失。所以要快速振兴农业,实现民富国强就必须深化体制改革,改变农业补贴办法。对此本人见意如下。
1,首先进行体制改革,土地及宅基地由现行的村集体所有改为乡镇所有。以行政手段,将放弃土地承包权、放弃土地使用权及不愿弃权的土地分别调整集中在一起。取消种类繁多的农业补贴,集中用于赎回农地、农地流转。乡镇以较高价用支农资金赎回进城农户自愿放弃的农地,再将赎回农地以低价出让或发包,其收益归乡镇财政,这样财政有所收益也避免财政投资个别村民受益。有利于农户落户城镇,加速城镇化。搬迁村、空心村的农地山田收归乡镇另行出让转包得以合理利用。乡镇用国家支农资金适当高租金(比如如当地正常生产亩均纯利润的2倍)流转农户农地,再以低廉(比如当地正常生产亩均纯利润的一半)租金(甚至零价、补贴),以适当规模(百亩左右为单元,可流转多单元经营)流转租给有意愿有能力的承包人。中间地租差价用支农资金补贴。这样以乡镇为媒,价格统一,双方互信,补贴单一透明,效率高,成本低,土地集中会大大加快。
2,尤先支持大平原宜农基本农田区农村人放弃农地、流转土地,安居城镇。大力推进贫困山川地区农村人放弃农地山田搬迁至城镇定居。对放弃农地按人头地亩补、弃民宅按处补,一刀切、成本低,好执行,比如1人弃农田转城补1万另1亩地补1万,一处宅基地补2万,依照先易后难,先少补后多补,逐步推进。鼓励资本下乡购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
3,规模化流转的农地必须按国家用地规划管理,尤其是基本农田必须接国家规定种植。比如必须种植适合机械化种植的粮油棉等,限制种树种草种菜等,
4,享受国家补贴的规模化经营者必须适当安排有劳动能力的贪困人员就业脱贪。这样在有人关照下贪困人员即可发挥能力也可持续脱贫(比政府给点钱,给点羊等有效)。
5,对不愿放弃土地且有能力耕种者可将其承包地调整集中在一起!不再享受农补,但鼓励其种植不宜机械化生产、收益较高的的农品!(因大规模土地不种此类农品,其价格会高,不补也收益可观)。
如此推进,兼顾各方诉求,保证各方利益,易推广!望国人参与讨论。
附:振兴农业歌
农村穷,农民苦,
人多地少是因素。
补贴多,粮价高,
几亩良田富不了。
要脱贪、想致富,
外出打工是条路。
忙耕种、闲外出,
两项难顾穷跑路。
弃良田,背水战,
创出天地一片片!
人入城、地抛荒`,
规模经营路宽广。
城域广,农村亡,
农家柴鸡变凤凰。
农业兴,农村旺,
国家强盛民富康!
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简单的说就是人们非常关心的农村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从《物权法》定意上讲,宅基地属于用益物权,它是用来保障农民基本住房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所以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那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什么意思?
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就是指允许宅基地进行市场买卖交易,说白了就是有宅基地的人可以卖宅基地,没宅基地的人可以买宅基地,但目前我国宅基地入市仍然只能在法律允许条件下进行买卖交易,并未全面放开。
1、《土地管理法》规定,允许农村宅基地在村集体范围内合法转让,未来有可能会逐步放宽到跨村集体合法转让,禁止农民将宅基地出售给城市人,这条红线是绝对不能踩的,也不能破的。
2、《物权法》规定,宅基地属于用益物权。宅基地只能用作农民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建设用地,严格禁止城市人购买农村宅基地私建别墅大院或私人会所。这是政策决对不允许踩的第二条红线。
所谓闲置宅基地是指农民一户人家拥有多处住宅的宅基地,或者村集体依法有偿收回的宅基地。
有三类闲置宅基地可以上市出售。
一类是一户多宅多余的宅基地可以上市出售。
二类是村集体依法有偿收回的宅基地可以上市出售,出售所得归集体所有。
三类是户口已经迁出村集体的宅基地,可以自愿有偿出售转让宅基地。
有两类宅基地原则上不能买卖。
一类是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将自己唯一宅基地出售给他人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二类是有宅基地的人家不能再买他人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宅基地再购买宅基地就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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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集体土地入市进行了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在出让、出租上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此外,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还可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破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是重大的制度突破;有利于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善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还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京平·金)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订,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那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是什么意思呢?
一类是农村公益性建设用地。比如学校建设用地,养老院建设用地,医院建设用地等。
二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比如,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村合作社建设用地,农村旅游设施建设用地等。
三类是集体所有权的住宅建设用地。即农民建房子居住使用的建设用地,俗称宅基地。
所谓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就是以上三种类型的土地在符合土地规划的条件下可以直接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买卖交易。原来购买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办理农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才可以买卖,现在不用办理农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条件下可以直接将土地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平等的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并不是说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就可以自由修建,不是的,比如,城市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修建别墅大院肯定是不允许的,但如果是地方政府规划的别墅区,当然是可以修建的。还有农村一户一宅规定内的宅基地原则上不允许卖,卖了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说白了,此政策就是鼓励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地块入市买卖交易,搞活农村经济,从而保护耕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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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意思只是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的使用可以更加的灵活,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抵押,流转,能够为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财产性收益,成为农民真正的财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土地宅基地被放开管控,它们还是不能够进行随意的买卖,只可以在小范围内进行流转或者交易。
展望未来,这两样农村居民所特有的福利也不会成为完全市场化的产物,还是会受到国家的严格管控,耕地和宅基地还将会是农民的专属,其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在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土地政策都是固定,保守的,农民没有自己单独的土地,只能在合作社里集体劳动,统一耕种村里的集体土地,生产效率和积极性并不算高。
到了80年代左右,我国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可以自由耕种自家的土地,再到后来,我国开始事实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允许农民将自家的耕地通过合法流转来获取一定的收益。
此前,我国一直对于农村耕地的流转现状比较关注,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则稍显滞后。
最近两年,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也开始加快,其中,国家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可以在农村人口之间,在可控范围内进行交易。
此外,国家还进行宅基地流转改革试点,未来农村宅基地或许也可以像现在的耕地一样,通过流转,合作等方式为农民带来实打实的效益。
此外,宅基地也可以像耕地一样,成为抵押贷款的物品,成为农民财产的一部分,不容他人侵犯。
在如今农村土地和宅基地闲置情况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积极推进两者的流转,入市以及其他方式的试点,还是颇具有改革的气魄,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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