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中的但书_关于中国刑法的有关书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1:29:53 人阅读
导读:编辑同志:’在审判工作中,经常要引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我们发现,有的判决书、.裁定书在引用条文时,还写了第x款、第x项。条文下面是否有款、项之分,条、...

编辑同志:’ 在审判工作中,经常要引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

我们发现,有的判决书、.裁定书在引用条文时,还写了第x款、第x项。

条文下面是否有款、项之分,条、款、项是怎样区分的?对这一问题我们搞不清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文规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两法,准确地适用法律,请编辑同志予以解答为盼。

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丘智丘智同志: 你来信询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曾经规定:“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x项’。

”下面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几个条文来举例说明: 刑法第九十八条是规定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的条文。

这一条下面没有分款、项,,在引用条文时应写为“依照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是规定故怠伤害罪的条文。

我给你推荐一本吧,绝对的好书:《刑法解释与适用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这也是当初朋友推荐给我的书,其特点是收录的司法文件是目前各类刑法书中最全面的,有最高法的、最高检的、公安部的、国家安全部的、中央政法委的,并且经过了鉴别,把失效的文件全部剔除了,这点很重要!我朋友他们事务所,基本上每人买了一本。缺点:TM的价格太贵了点。不过作者要收录、鉴别那么多法规,还要对每一条刑法条文作出注释,也确实不容易。总之是物有所值,比起那些花了钱没找到有用的法规,强了万倍。祝好!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这其中的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要求牵连意图、又要求行为之间内在因果联系的折衷说比较科学。

  刑法中“但书”是的意思指出本条文的例外或限制。  我国的刑法是成文法,在刑法条文中,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补充或限制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被称为“但书”。只有准确的理解”但书”在刑法条文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领会刑法条文的意义。  与前段表示相反的关系。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文中“但书”之后的部分所规定的与前部分相反。  与前段表示例外的关系。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文中“但书“表示的是前段规定的例外情况,即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行为,是前段的例外,不适用我国刑法。  对前段表示限制关系。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该条文中的“但书”是对前段规定的限制。  对前段表示补充关系。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该条“但书”是对前段规定的补充。  由此可见,“但书”在不同的条文中表达与前部分不同的关系,对“但书”的理解,可以更好的领会立法意图和刑法精髓;同时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略“但书”的作用,应准确的理解和分析法条中“但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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