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购房合同陷阱_买期房有什么缺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7:35:26 人阅读
导读:最担心的是开发商因资金链断掉而变成烂尾楼盘,成遗留问题形成马拉松式等待。时间上荒耗耽误居住,又背上思想包袱,投入资金不见收益。楼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

最担心的是开发商因资金链断掉而变成烂尾楼盘,成遗留问题形成马拉松式等待。时间上荒耗耽误居住,又背上思想包袱,投入资金不见收益。

楼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 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7、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与开发商所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后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据可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尽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一,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发生争议的解决依据。由于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审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没有意识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与双方实际约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许多缺陷,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起到证据作用的却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图,所以,希望广大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平面图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体细节是否在图中标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发纠纷。随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本幢商品房只作为住宅出卖,不得作为商业用房出卖,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五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否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卖方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交房时出示实测面积。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适销对路的产品供不应求,仍处于卖方市场,卖方就会利用市场的优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做出太多让步。至于市场需求少或积压商品房,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卖方宁死也不肯让步。从司法的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并高速发展,立法者、管理者从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上都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又无经验及先例可循,导致立法和管理相对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比较滞后;在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短期内买方与卖方是无法抗衡的,无法达到权利义务趋向于真实一致。那么在这种买方明显处于弱势及不利的情况下,怎么能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得一些应属于自己的但实际上却被侵犯或被忽视的权利呢?

  买方聘请律师帮助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买方要与自己的律师站在一个立场,要表示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合同内容不利于买方甚至对买方不公的结果。在开发商表示不签就算了的情况下,即使你很想买这个房子,你也要沉着,不要轻易放弃律师为你提出的谈判条件,要知道很多谈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争取的过程。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8、签字盖章祝圆满

  北京已出现了同一房屋买卖合同竟有三个版本的案件纠纷,开发商擅改合同是出现三个版本的合同原因。

  坚持卖方先盖章,买方后签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议在合同上由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后同时签字盖章,然后合同才能生效。但实际上一些开发商要求买方先签字,然后才去盖章。开发商这样做有很多理由,比如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售楼时,中介机构并无权在合同上盖章,所以必须将谈好的合同送到开发商那里去盖章;还有的是开发商的公章归某个人掌管,为了提高开发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它的原因,开发商一般在凑足了几份买方已事先签字的合同后,才集中起来去盖章。

  卖方盖章和买方签字的时间差,对于诚信的开发商来说无需多虑,但对于个别存在有意欺诈的开发商,买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开发商利用这个时间差,将一式四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处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事先谈好的补充协议不认可,可这时买方已签字了,首付款大都交了,这会使买方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

  为了防止这种概率虽小但对买方杀伤力却极强的细节,建议买方事先将合同的空白处划掉,并将已选择的条款用汉字在合同的空白处表述出来,以防被改动。

  最好坚持双方同时盖章签字,这开发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时也是对买方的一种尊重,对合同严肃性的尊重。

感谢邀请

购买期房的风险主要有:① 不能按期交房。 ②出现烂尾楼。 ③购买五证不全的小区,后面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 ④不能按照当初承诺的交付标准交房(需要是精装房)。 ⑤位置偏僻,配套不全,生活不便利。 ⑥ 买房时很多的承诺无法实现,虚假宣传,包括小区公共配套,学区划分。 ⑦房屋建筑质量不过关。⑧擅自变更原先报备的规划,导致后期迟迟无法办证或者产权性质发生变化。⑨面积缩水,导致房子的实际面积与销售面积不符。⑩定金合同跟买卖合同陷阱,陷入两难境地。



针对第一条,作为买方,我们前期买房时尽可能的选择大开发商,有实力的品牌开发商,出现的利率相对低一些。然后签合同的时候一定把合同看仔细了,如果出现逾期交付的情况,违约赔偿如何约定,最好是能够在合同里面详细提现出来。

第二条跟第三条 在我们选择开发商的时候尽量对开发商的综合实力要了解,尽量选择地段好一点的小区(好地段烂尾风险小),选择五证齐全的小区,五证齐全的小区出现的风险小,如果出现了政府跟银行会出面解决。五证齐全的小区,后面办证出现的问题相对更小一些。

第四条 购买精装房,一定对于购房合同上约定的装修标准以及交付标准看清楚。避免合同陷阱。

第五条 对于位置偏僻的期房,建议对于开发商实力一定要了解,五证是否齐全,后期规划如何,配套设施如何。但是也不能一味听信开发商的承诺,自己最好多多了解对比。

第六条第七天 在买房时,开发商肯定会美化小区,无论是房子本身还是小区配套,对于开发商承诺的很多东西自己要多做了解,考察,最好有的东西可以做到书面的承诺(很多是制式合同,很多东西无法做到书面承诺,所以尽量选择实力开发商)。



第八条 针对第八条,最好选择品牌开发商。我们附近有个小区,是本土一个小开发商开发的,销售时说的是住宅性质,结果在建设的时候开发商违规建设,最后迟迟无法办证,最后经过维权,办理下来的房产证性质变成了公寓性质。

第九条 面积缩水。很多人收房的时候比较大意,不在注重细节,所以建议收房时进行专业测绘。

第十条 交付定金之前一定对于该了解的地方了解清楚,把定金合同条款以及买卖合同条款看清楚,不要一味听信销售顾问的承诺,如果定金交了出现其他异议,就无法更改了。

以上是有关出现购买期房是容易出现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有任何房产方面的问题,都可以私信或者评论!也希望大家能够关注、评论、点赞、收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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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过程的购房合同,其实都是由房管局、工商局备案的统一模板,相对来说格式要求比较规范,很多开发商会藏有猫腻的地方,一般都在补充协议里面,这个补充协议是不备案的,是对原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正和规避。

那么,购房合同到底有没有陷阱,或者说有哪些小秘密需要我们注意的呢?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秘密一、置业顾问介绍不等同开发商承诺

各位去过售展中心的房友都有体会,当你走进售楼大厅那一刻开始,你的身边就会有一个置业顾问热情的开始为你介绍,像录音机一样给你播放楼盘信息。

你在接收这些信息过程中,如果你不是专业人士,如果你不是一个细心的人,如果你爱面子不好意思问,有些销售员急于成交还真的是有可能会忽悠你的。

新广告法规定对于学区、周边规划配套都是不允许作为楼盘卖点承诺的,更不会体现在购房合同里。

所以在购房时,置业顾问对你说保证有的那些话不等同与开发商承诺,如果你特别在意某些功能,就需要在交认购金之前跟项目营销总确认清楚后再决定是否下定。

秘密二:合同主体需明确

有些楼盘的开发商和投资商不是同一个公司,甚至会出现多个投资商合作开发商的情况。

在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象必须是开发商而不能是投资商,开发商代表必须为法人。合同主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任何问题,开发商与投资商之间责任不明确,互相推诿,导致一些问题无法顺利解决。


秘密三:双方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需同等,拒绝不平等

买房人因缴纳定金或首付款后,因个人征信问题、银行贷款政策、个人流水不够等各种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贷款或无法办理贷款。而买房人因没有能力补足余款时,个别开发商会认定是买房人没有履行合同,需要终止合同,没收已付款或支付违约金。

而开发商也会因自身原因及一些不可抗因素造成不能按时交房,对于验收发现面积丈量误差率超国家规定标准等等,当他们发生这些违约情况时,是否也会承担对等责任,承担对等合理的违约金额。

比如:有的开发商会这样描述违约金,开发商违约应付的利息是总价款的月万分之三,而买房人违约时要付的利息却变成了日万分之三。

这时买房人和开发商承担的是完全不对等的违约责任,是非常不公平的,买房人就需学会保护自身权益。


秘密四:明确合同里模棱两可的词语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对于合同里面模棱两可的地方需要确认。

比如合同中出现“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材料”等这样的字眼,这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最短时间究竟是多短?我们不知道,所以应当约定好具体的时间。

最好是怎么个好法,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写详细,比如具体的品牌。

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查看是否将时间、地点、材料等具体清楚的表明,不要有模糊的字眼,尽量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有些开发商为了避免交房延期承担违约责任,往往在预售合同上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对此,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到交房日期是明白无误地“某年某月某日”,及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的明确违约责任。


秘密五:设置约定提前缴纳部分费用

房地产开发对于资金的要求非常高,有些小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时,就会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买者提前交纳,遇到这种情况你有权拒绝。

比如有些开发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房人在预售协议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都是不合理的。


秘密六:处理结果不明确

开发商交给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往往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买房人往往以为该约定都已注明了,殊不知有些小开发商就会拿这些空白处做文章。

十里云岸给各位买房人提个醒,如果碰见这种情况,建议直接用“/”划去,并双方盖章和按手印确认。

还有一些合同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该怎样处理。房友们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商品房买卖合同很多地区政府都是严格把关的,也越来越合理合规,特别是江浙地区都做得非常到位。但是也有一些省份的小地方把控不严格,小开发商就会钻空子规避自身风险。

小编在各省市经历过很多项目的验房,包括知名大企业开发的楼盘,在合同里有很多减轻开发商责任的细节。因此在这里友情提醒各位房友,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仔细查看,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最好带上律师或者有相关签约经历的朋友。

买房是我们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很多人更是集全家之力,花了两代人的积蓄才能实现买房,所以希望每一位买房人都可以顺顺利利买房,开开心心住新房。


本文回答 | 十里云岸 | 【我们有房】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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