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邀!
这个行为涉嫌了两个罪名。
其一、涉嫌了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所谓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其二、涉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具体来说,是否够罪,看是否符合了下面三个条件:
1、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符合了三个条件,就会被立案追究了。
谢谢您的邀请回答问题。我认识一位做此项生意的人,他给我描述了他的做法。
我总结出了三点:一打二骂三吓唬。一打:他的手下有十⺇个小兄弟,要帐时自己先去要,不给钱就打电话叫来这帮小兄弟开打。二骂:天天打电话骂你,骚扰你,而且能达到十天左右。
三吓唬:到你家要帐,砸东西,搬东西。过了这三关,无计可施。
非常的感谢您的信任,祝你身体健康,阖家欢乐。
那要看高利贷如何界定,超过多少算高利贷。法律目前绝对保护的是年化24%,双方约定24%以内的利息法律是支持的。24%-36%是相对保护,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不能再讨回。我们可以据此来认为,超过年化36%的民间借贷为高利贷。根据我最近几年基础到的情况来说,7成以上对企业放贷的借贷公司(名称一般为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贷公司等等)正常借款利率都已经突破了36%。一般为了规避法律,借贷公司和借款企业的合同表面上约定的借款利率都在年化24%及以内,但是会有担保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还会采取先行扣除保证金这样的措施,实际给到企业的借款综合成本,往往超过50%。给个简单的例子:借款1000万,月息2分,借款期6个月,担保费6%,管理费6%,给企业的说法是综合成本4分。保证金10%=100万先扣,首月利息20万先扣,担保费管理费先扣,累计先扣240万。企业实际拿到760万。但是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1000万。240万按48%的年化成本算下来,利息50多万
没有这方面的经验。
抱谦!
有句俗语“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首先来讲,高利贷,它是违法的,放高利贷的人这是他的不对,其次,借高利贷的人其实是根源,我不管他借高利贷会还还是跑路,都可恨,很简单的一个道理,所有人都不去借高利贷,放高利贷这个行业还有的做吗?
有的人想黑吃黑,这种借高利贷的人最可恨,人家拿钱给你时就会说好一切规则,与利息多少等情况,你借款心里就该有底了。还不起可以不用借,没人逼你
第二,有的人还得起,来钱快的,周转个几天,虽然利息高,不想像亲朋好友来口,怕人情难还。
第三是有的人做生意或者别的需要周转资金,虽然利息高,但是实在没办法了。先走一步看一步,先借着顶上,所以就出现了逾期利息翻倍,甚至有的还上门讨债的,种种情况…
总的来说,就是这几类人给予了高利贷希望,使得这个行业长久的存在
所以我感觉放高利贷与借高利贷的人,后者更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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