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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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形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所谓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两年,由利害关系人(配偶是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其为失踪人。而宣告死亡需要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其配偶与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终结,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其财产。但是,宣告死亡制度是对失踪人士所进行的法律推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其亲属正常法律关系的维系。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所以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实际上在乙地生存时,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依然是得到承认的。所以说,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民事行为仍然有效。民事行为尚且如此,刑事行为更不待言,被宣告死亡之人所为的犯罪行为,当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人失踪多少时间,法律都不会规定为死亡的,只是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民事责任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拓展资料: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 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不是满多少岁,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失踪。 首先,纠正是《民法通则》,不是《总则》。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失踪。当事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到法院宣告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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