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_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2:17:28 人阅读
导读: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只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

不再纠结土地年限,100m衬交约1560元即可续期,不动产登记正式生效了!不再纠结70年产权还是40

年产权,关于补交年限问题:物权法已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受保护权。

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

《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

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

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就是100m的房子只需要补费1560元。

现在不用纠结40年、50年和70年的产品,商业产权

产权到期后两种结果!

1、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业主只需续交土地出让金即可

继续使用;

2、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补偿,是住宅的3倍!




住宅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那天开始计算。 假设开发商是2000年交的土地出让金,业主2010年出售该房,那么该房产还剩60年使用权。 房改房:由于房改房建设时,未曾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交易时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房改房的使用年限,一般以房产证的发证日期或测绘表的测绘日期为起始时间,用70年减去已发生的年限,就是剩余的产权年限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1,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您应当提前一年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继续使用,经批准后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房子还是自己的。

2,《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法律没有对费用的交纳作出规定。

3,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于续期的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应土地登记手续。

4,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明确规定土地延期地价计算方式。

房屋不存在使用年限的概念,而是房屋所占的土地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到期后在政府批准的前提下,作为业主可以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继续使用土地。

房屋是你的私人财产,享有永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是国家的,一般说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这是土地出让过程中确定的(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实际上,现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为使用年限是从国家出让时开始计算,加上开发周期,最短也得1-2你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开发商再囤积一段时间或者几经转手,就更短了。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须对你的房屋进行补偿。当然你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

通常,一般的商品房住宅为70年产权,那么到期之后怎么办?

首先要清楚,70年产权的计算是从开发商拿地开始起计,不是从你买房或拿到房产证那一刻开始算的。

假设张三和铁蛋今年买房,但张三买的项目是2016年拿地,而铁蛋买的则是2008年拿地然后捂地直到近几年才开发,那么张三的商品房剩余产权年限是68年,铁蛋的是60年。

其次要清楚,70年产权年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年限,而我们对房屋的使用权是永久的。



那我们的房子产权年限到期后该怎么处理?

最早最明确的法律条文是在2007年《物权法》中,规定:产权年限到期后可以续期。



而2018年的出台的民法典草案做了更清晰的规定:产权年限到期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会另有规定。

也就是这一次进一步明确了怎么续期,续期需分别缴纳一定的费用和免费续期,具体再根据后期的法律完善。



所以,未来你可能会面临两种情况:

1、房子土地使用期满了,产权自动进行续期,根据当时的情况免缴或者缴纳一定的续期费用,而且费用应该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一个合理费用。

2、产权还未到期,但是房子已经不能住了,以目前的房子建筑质量来说,基本差不多都只能住50年。 房子不能住了,当然就必须要拆迁啦,拆迁那就按照具体情况赔偿一定的拆迁补贴。



而较早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即使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该块土地,国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权。



简而言之就是,购买拥有产权的商品房,购买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其所受限的只是房屋所占相应比例土地的使用期限。但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应随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续下来。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如果70年的年限到期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并且物权法第149条也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我国关于续期的费用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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