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_不属于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6:41:26 人阅读
导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A)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C.自治州...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A)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同正常的行政区划基本一样,主要区别就是民族自治机关中必须要有一定比列的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自治州、自治区的行政一把手都是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党委基本还是汉族为主。

正确。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7、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而是司法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财政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并不独立于中央财政体系,它享有自治权,但仍然要接受中央财政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它的自治权是在国家整个财政体系中的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 (1)行使立法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对于那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4)培养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地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 (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8)管理财政的权利。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国家在财政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性安排,过去曾经规定:财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等,现在虽已有变化,但仍体现优惠性;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积极推进本地方的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国外,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资料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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