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_征地补偿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23:45:56 人阅读
导读:您好,感谢邀请!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流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实施,征收的合法文件是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准...

您好,感谢邀请!


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流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实施,征收的合法文件是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


一、征地批准程序


1、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调查、登记、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即调查测量结果应当由被拆迁的老百姓签字确认。

3、组织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及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报批。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连同登记调查、听证等材料组卷,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程序


1、张贴征地公告。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市、县级政府之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2、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即以村为单位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1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

3、修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收到的不同意见或举行听证的情况,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的进行修改,公告期满后将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偿安置方案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后,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土地。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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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一般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专业律师回答: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谢邀。

国家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房屋,一方面是要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另一方面也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私有利益。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才能保障好被征收人的财产性利益。对此,在明律师来给您介绍一下土地的征收程序。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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