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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受法律保护吗_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是什么?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9:29:3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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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年息三分属于合法范围。三分利息,其实就是年利率36%。法律规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出借人的请求。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所约定的超过部分无效...

年息三分属于合法范围。三分利息,其实就是年利率36%。法律规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出借人的请求。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所约定的超过部分无效。超过了24%而不超过36%的,双方进行自主约定,当事人之间愿意自动履行,法院并不会反对。 目前只要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4倍之内的仍受保护。目前银行利率5.31%,民间借贷利率月利只要超过1.8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后国家可能会取消这一规定,意味着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双方协商,协商后的利率均受保护。融资租赁和借贷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汽车融资租赁准备的叫法为「以租代购」,是常规的购车金融方案之一

  • 全款购车

  • 分期购车&零首付购车

  • 以租代购&零首付购车

购车的常规方案有以上三种,第二种分期购车已经成为了普及率最高的方案之一,其中比较有意思的是零首付购车。在透支消费逐渐成为主流之后(本篇不讨论这种消费方案的合理性),如何以最低的成本、最好是零成本购买一台汽车成为了年轻消费者的思考,于是汽车销售商以“何乐不为”的态度提供了零首付。

所谓何乐不为的本质是销售商可以通过零首付获得更大的利润,比如零首付五年分期,在分期付款的五年内汽车用户需要按照协议规定在其店内投保车险,每一单车险销售商可以拿到30%(最高时超50%的)分成,这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最大利润点。其次则是零首付购车复杂的手续代办,通过代办手续销售商可以收取数千元不等的手续费,这也是利润点之一。再次则是超长分期产生的高额利息,这对于银行或者品牌的金融公司是巨大的利益。

零首付购车对于销售商而言远比全款购车更有吸引力,因为全款购车是“一锤子买卖”——没有金融服务费,也无法要求消费者第二年在车内继续投保,同时金融公司与银行也没有利息可赚取。所以分期购车的时间越长越好,其中零首付也确实一定程度的实现了三方共赢,至少消费者用低至几千元的费用即可获得一台车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需要做的只是定期还款即可。不过零首付购车也不算最极致的利润最大化,以租代购才是“终极模式”。


以租代购于消费者和销售商的关系

1:消费者选择以租代购连最基础的购置税与保险开支都不用支出,从首月起开始定期还款即可。所谓以租代购并不是由消费者支出费用并进行贷款购车,而是由消费者选定某家有实力的汽车销售公司,由公司支付所有的购车款项购买这台汽车;之后由消费者与购车方签订“长租协议”,消费者在还款内只有车辆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直到还款期结束后才会由购车方将车辆过户给实际用车人。

简而言之,以租代购的核心是“租车”,协议约定的必然是还款期内只有使用权,如果用车人违反协议而没有定期还款,那么购车方绝对有权利收回这台车——毕竟消费者支出的只是租金,从购车开始就没有承担任何资金上的压力。只有在遵守约定还款完成后,最终才能获得一台性质上的二手车(严格意义上的新车)。

2:以租代购对于销售商而言更有吸引力,因为销售商此时同时扮演了金融机构的角色,分期内按照比基础利率高一些的比例赚取利息,同时也还有金融服务费与定投车险的利润,所以实力强大的汽车销售商也乐于使用这种方式,以租代购在海外汽车市场已经非常成熟,成为了除与金融机构合资分期购车以外的最成熟的模式。

重点:以租代购合法吗?相信在了解阅读上述内容后则不会有疑虑了,因为所谓的“消费者”此时不是汽车商品的消费者,而只是“汽车租赁服务”的消费者。每月支出的费用不是严格意义的购车款,而是租车的租金;协议中约定的最终还款期接受后将车辆过户给的不是“汽车消费者”,而是租车人!通俗的解释就是最后的过户只是两方的协商结果,并没有改变租车使用的本质。


总结:以租代购的流程为“租车”再到“最终买自己一直使用的‘新二手车’”,选择这种购车模式要充分理解自己在这一次交易行为中扮演的角色——租客到车主的转变需要还款结束的前提。至于以租代购的综合总成本会高一些也可以接受,毕竟初期没有开支;这种方式是否可以接受,这一问题的答案在于对透支消费的理解与接受程度了。


编辑:天和Auto

内容:共享天和MCN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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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我自己就是在通用融资租赁买的车,跟销售签约的时候仔细的对过条款,期末支付时间、保证金说明、期末残值、违约处理方式、期末选择方案等在合同都写得很清楚。

融资租赁合同也像其他类合同一样,一经合法成立,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这并不等于说,合同一旦建立,便不可以变更或解除,而是说这种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是由下列三个条件中之任何一种条件所引起的,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责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4)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对于变更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融资租赁合同,应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或事先通知担保人。担保人表示不同意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双方仍协商变更合同,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此免除。(3)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的,其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损失。(4)变更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传真、信函等。(5)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因其所受损失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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