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已生效的判决书有新证举是否可以推翻。新证举如果是真真实实的就可以推翻已生效的判决书。说是这样说,做起来也难,牵连的事也多,不是大错案,不是太冤枉的案,判决有点小误,也不必去翻案,翻案的路上既花钱又花功夫,找这个那人实在好难。当然,如果严是严重错案再难再多钱都应去翻,人活一口气,佛活一炉香,冷饭好吃,冷气难受,一场官司,一世仇,多结情来少结冤,法律也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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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给大家讲个真实的故事吧。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苏北某县一个村庄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亲兄弟俩为了点什么事发生了冲突,老大拎起杀猪刀就捅了老二几刀。老二当场死亡。
后来,案件移送到市里。当时的刑事政策,这类案件基本上考虑适用死刑。市中院的承办人考虑到这是发生在兄弟俩之间的案件,也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有为他家保住一条性命的意思在里面。法院承办人的看法也是有道理的。
大概老大平时为人霸道、对老人忤逆,而老二对老人非常温顺、孝敬。老二死了以后,两个老人痛不欲生。
那段时间,两个老人跑到市里,向市检察院和市中级法院要求一定要判处老大死刑。
在政法大院上班的人,每天都能看到那个老太太。她怀抱二儿子的遗像,也不哭也不闹,就坐在法院门口的台阶上,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
那个场景,真是震撼人心。几十年以后,我还记得清清楚楚。
老太太头发花白,穿着寒碜,面容憔悴,两手抱着二儿子的大幅黑白照片,眼中透着无助而又坚韧充满希望的神情,让我们这些办案人员都无法正视。大家进岀大门都赶紧避开她。
你想,要有多大的仇恨,才能让一个母亲下了决心,百折不挠的坚决要求司法机关判自己亲生的大儿子死刑呢?
后来,市中级法院审委会还是决定判处被告人死刑。那个老太太从此也就不再来了。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必须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但是在处理的幅度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不能不考虑民情民意。
比如上面所说的案例,如果不判被告人死刑,老两口一定还要去省城上访,而且弄不好还会出了新的人命案。老太太说不定都会一头撞死在法院门口。这肯定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
这也就是大家所常讲的,法院的判决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法律效果应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不是证据。
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如果这些事实中的某一事实在其它案件中有法律意义,另案审判人员可以直接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为避免审判人员直接采用,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该事实)。
谢邀
如果司法鉴定就是唯一标准,那存在的公平公正和人性就看不见了,要根据事件具体判决
谢谢邀请!
你的问题表达不清楚,到底是二审认定一审事实不清,但是维持了原判结果,还是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但是进行了修正改判。
但是不管是上面的任何情况,二审法院都在违规操作,因为认定事实不清,应该发回重审,待补充事实证据后,重新审理判决。
只有在二审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进行修正后,根据修正后的事实认定,进行改判裁决。
事实不清和事实认定错误是2码事。
由于不知道你问题的具体情况,可以在下方留言表述后,再针对解答。
法院的判决书并非代表公平正义,法律是公平的执行者曲解法律所做出的判决就不会公平,主要取决于法官,遇无良法官知法懂法枉法曲解法律所做出的判决,您说能公平吗?公正执法,阳光执法,司法公正,社会才会公平正义。
公司被收购原公司注销_因公司被卖,我在合同期限内被公司辞退,怎么谈赔偿?